法官當頭棒喝 籲警執法先守法

楊姓督察員高舉右手一度碰觸黃姓退休警員拿着汽笛喇叭的右手。(摘自判決書/謝瓊雲彰化傳真)

爲了反年改拔蔡,退休警員黃錫富兩度遭田中員林分局移送法辦,彰化地檢署起訴後,均獲判無罪。彰化地院刑庭本案合議庭審判長簡璽容、法官黃玉齡與黃士瑋罕見以長達29頁篇幅敘明無罪理由,更以3大點附記事項,重點字句加粗字體,語重心長強調「執法之前,先要守法」,提醒堅守崗位基層員警,「你們應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憲法法令!」猶如對警界的當頭棒喝。

不當指示 剝奪執法彈性

簡璽容於附記事項指出,若依員林警分局勤前教育的「只要圈圍、不要搶奪」指示,或許本次陳抗事件會在沒有任何員警受傷、總統車隊也未發生危險的情況下平安落幕,卻因隸屬不同單位的楊姓督察員未參加勤前教育,且所屬單位曾遭國安局檢討,被告道路警衛線上按鳴汽笛喇叭,可能造成總統的駕車官驚嚇,要求不能讓被告按鳴喇叭,案發時楊纔不斷出手碰觸被告、欲阻止按鳴汽笛喇叭。

簡認爲,要求員警必須阻止陳抗者按鳴汽笛喇叭,不僅剝奪員警在面對不同個案時的執法彈性空間,亦可能徒增員警執法時的無謂風險;刑法妨害公務是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前提,當員警因服從上級不當指示、執法手段已逾越應恪守界線時,法院實在無法視而不見。

禁按喇叭 逾越維安限度

她強調,確保少數人的聲音能被執政者及其他多數人聽見,正是民主社會最可貴的價值;她並引用國安局《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要國安與警界高層反思,「無論是否可能造成危險,一律禁止陳抗者在車隊行經路線上按鳴汽笛喇叭」,是否符合前開法條所揭示「人民表現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是否已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

恪遵對象 唯憲法與法令

「執法之前,先要守法!」簡在判決書文末,懇切呼籲警界長官執法者手段更須合法正當,切勿對基層員警做出不當指示或要求,更提醒執法員警,應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

簡璽容政法律系畢業法訓所39期,先後任職彰化、臺中地院;2016年甫升任臺中高分院法官,就被任命爲頂新油品案的受命法官,也曾審理彰化狼父舌吻前妻13歲女兒5秒案、前南投縣李朝卿涉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等重大案件,均做出無罪判決風格獨樹一格,不受外界干擾,前年8月回任彰化地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