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視頻、直播帶火BGM?音樂人並不買賬 或涉侵權
直播時放點背景音樂調節氣氛,拍短視頻的時候配個音樂烘托氛圍——“人人皆主播”的時代,對這樣的操作已經習以爲常了。除了平臺流量紅利,網紅直播帶貨、“種草”短視頻甚至商業廣告,都會產生巨大的經濟收益,BGM也算“功不可沒”。殊不知這背後存在着侵權行爲!
日前,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以下簡稱“音集協”)已“出手”維權,委託第三方檢測機構調查取證,與各大短視頻平臺溝通交涉音樂版權問題。
音樂未經授權被濫用 短視頻平臺和主播獲利
根據《2020中國網絡視聽發展研究報告》顯示,由於疫情的影響不能外出,網絡視聽類應用用戶規模得到進一步增長,今年6月網絡視聽用戶已經突破了9億,網民使用率高達95.8%,每日新增短視頻數量可高達千萬條以上。在網絡視聽行業市場規模構成中,短視頻板塊佔比最多,收益高達1302.4億。
而短視頻中背景音樂的使用佔據了很大的份額。在短視頻平臺和平臺主播們享受着新興經濟模式帶來的巨大市場紅利的同時,音樂著作權人的權利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大量未經權利人授權的作品被濫用,網絡音樂盜版侵權之風在短視頻上捲土重來。
“現在MCN機構的網紅收入中,很多流量是音樂轉化的。”國家音樂產業基地負責人、北京無限星空音樂有限公司CEO唐月明表示,以直播爲例,打賞也是不小的收入來源,一些音樂直播更是以使用音樂作品爲主。而一個以音樂爲主的視頻點贊過200萬,就能給賬號增加50萬到100萬的粉絲,大爲增加廣告商務變現的能力。
一平臺涉嫌音樂侵權視頻高達8265萬個
日前,音集協召開“短視頻平臺音樂版權維權情況發佈會”,就目前短視頻平臺使用音樂錄音製品情況和權利人維權情況做了介紹。北京青年報記者瞭解到,近年來,不斷有會員向音集協反映短視頻平臺侵權使用音樂錄音製品的情況,希望協會嚴厲打擊侵權行爲,依法維護權利人權利。
音集協副理事長周亞平介紹,截至目前已有100多家會員陸續與音集協簽署協議,向音集協授權複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短視頻APP使用的音樂類錄音製品相關權利。現在,音集協一方面向國家版權局彙報情況,請國家版權局給予指導和支持;另一方面迅速採取行動,結合國家版權局開展的“劍網行動”,建立短視頻平臺領域的著作權許可秩序。
音集協通過組建專門團隊進行了大量調查取證,並與各大短視頻平臺溝通交涉音樂版權問題。受音集協委託,第三方檢測機構上海音樂版權服務平臺對部分作品(63688首)在某短視頻APP上進行的版權監測顯示:截至2020年11月6日,該平臺涉嫌侵權使用上述作品作爲背景音樂的視頻數量高達8265萬個,總播放量達到2.98億次以上。如許嵩演唱的《有何不可》有約90萬個視頻涉嫌侵權使用,王豆豆演唱的《小甜心》有約450萬個視頻涉嫌侵權使用,徐環、洛天依演唱的《1234567》有約131萬個視頻涉嫌侵權使用。由於監測時間尚短、投入成本所限,以上監測數據只是冰山一角。隨着投入監測作品數量增加、監測手段升級和時間推移,數量還將幾何級增長。
值得關注的是,在短視頻平臺,個人上傳作品時可以不使用平臺提供的音樂,直接上傳完整的有配樂的視頻作品。因此平臺往往以“用戶上傳”爲由,表示對音樂使用情況難以統計。業內人士認爲,這只不過是想要逃避責任的藉口,說到底還是平臺的版權意識不強。其實,現在通過聲紋技術完全可以分析並掌握數據。
那麼,對於個人用戶來說,如果短視頻不存在商業目的,是不是就不算侵權?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有明確規定,公共版權作品是可以任意使用的,一般是指超過版權期限的作品。除此之外,未經授權允許使用他人音樂是侵權行爲,無論是否商用,都屬於侵權行爲。
不過,這並不意味着個人需要向音樂人支付版權費用。音集協副總幹事國琨表示,國際上通行做法是,多數除了純音樂平臺之外的綜合性平臺,會拿出總體營收的2%到5%,作爲版權成本的支出。
“我幫你推廣,你跟我談錢?”說不通
此外,音樂人與平臺之間也存在着博弈。客觀上短視頻平臺確實帶火了一些原本小衆、並未被觀衆熟知的“寶藏歌曲”,甚至使得一些原本“過氣”了的老歌“翻紅”。所以一些平臺和大V賬號存在“我幫你推廣,你還跟我要版權費”的思維,音樂人也不知如何應對。
周亞平對此並不認可:“音樂作品需要宣傳,我們不否認宣傳、推廣的作用。但是推廣費、宣傳費和作品的版權收益是兩件事。”據其介紹,傳統唱片業在推出音樂作品後,前幾個月的宣傳期內免費提供給各平臺播放,並且要向平臺支付宣傳費用。但宣傳期之後,作品如果“大火”,平臺還想要使用該作品時,就需要支付版權費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