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雙法合一"強震懾:信披造假判10年罰款無上限

(原標題:A股雙法合一”強震懾:信披造假判10年罰款無上限!保薦人實控人可被追刑責

本報 記者賈謹陳鋒 北京報道

A股迎來“雙法合一”時代。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稱“修正案”),並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需要注意到,修正案中大幅提高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刑罰力度,並強化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追究,除此之外,還明確將保薦人作爲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犯罪主體,適用該罪追究刑事責任。

川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研究所長陳靂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此前證券法對違規行爲的處罰相對較輕,二者合一以後將會加大處罰力度,起到強震懾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通過前夕,監管層已多次向券商中介機構釋放監管趨嚴信號,除正式發佈《證券公司保薦業務規則》進一步壓實機構與人員法律責任,多家券商分析師被監管約談或處罰。市場人士認爲,全面推行註冊制之下,中介機構的責任與義務將更加具體化,加之修正案相關條款的落地,行業將面臨整頓風暴。

刑法修正案獲通過

繼今年3月1日,新的證券法落地實施後,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獲通過。據悉,本次刑法修改,是涉及資本市場的又一項重大立法活動,表明了國家“零容忍”打擊證券期貨犯罪的堅定決心。

前海開源首席經濟學家楊德龍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在4證券法與刑法雙法合一之下,將會對A股市場過去頻頻出現的欺詐發行造假的行爲帶來極大威懾。通過提高罰款,提高量刑期限等方式設立嚴峻刑法,也將護航A股市場走向慢牛長牛行情。

修正案中對震懾A股違法行爲有諸多突破。其中,修正案大幅強化了對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事打擊力度。

具體而言,對於欺詐發行,修正案將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並將對個人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修改爲“並處罰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對單位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提高至20%-1倍。

對於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將相關責任人員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罰金數額由2萬元-20萬元修改爲“並處罰金”,取消20萬元的上限限制。

同時,修正案強化了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主體的責任追究,明確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公司披露虛假信息等行爲納入刑法規制範圍

除此之外,修正案還將存託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納入欺詐發行犯罪的規制範圍,爲將來打擊欺詐發行存託憑證和其他證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借鑑新證券法規定,針對市場中出現的新的操縱情形,進一步明確對“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操縱”等新型操縱市場行爲追究刑事責任。

如是資本董事總經理張奧平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修正案的通過體現了資本市場註冊制改革下的法制化,“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是資本市場長期良性發展的核心主線,而主線之中“零容忍”是重中之重,也是實現發展的前提保障。

券商責任越發重大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明確將保薦人作爲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犯罪主體,適用該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於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在證券發行、重大資產交易活動中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明確適用更高一檔的刑期,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華夏時報》記者注意到,修正案通過前夕,監管層已多次向券商等中介機構釋放監管趨嚴信號,對保薦機構與人員的監管執法力度在不斷加大。12月初,中國證券業協會正式發佈《證券公司保薦業務規則》。

《證券公司保薦業務規則》建立了全面、明晰的保薦執業規範,細化保薦項目關鍵流程的工作要求,健全保薦機構責任體系,強化保薦機構內部問責機制,不僅完善了勤勉盡責的示範標準,也加強推進了各方主體歸位盡責與中介機構保薦協作

市場人士表示,中證協根據全面推行註冊制與加強投資者保護新形勢最新發布的新規,是證券監管執法中追究法律責任,進一步壓實保薦機構與人員法律責任的重要參照,可以預計,全面推行註冊制下,保薦機構與人員面臨的法律責任風險壓力會越來越大。

除保薦機構外,監管層此前向券商發出監管函劍研報合規性。12月22日,因研究報告存在研究依據不充分、研究方法不夠專業謹慎等問題,北京證監局約談中信建投證券董事總經理、研究所所長武超則。

此前11月4日,因在發佈證券研究報告過程中,未對分析師劉某在冠以公司名稱的公衆號上發佈的某篇證券研究報告進行發佈前的質量控制和合規審查,上海證監局對申萬宏源證券下發責令改正的監管函。

市場人士認爲,無論是對保薦人還是券商分析師的趨嚴監管,都是監管層在傳遞對“賣方市場”的嚴格要求。加之刑法修正案的通過,通過壓實法律責任風險對中介機構這類的“賣方”形成壓力,將有利於A股健康發展。

編輯:嚴暉  主編:夏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