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通報校園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北京有8起
本報訊(記者張蕾)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河北、福建、四川等地高院向社會聯合發佈67起校園內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北京法院審理的爲8起。案件主要集中在故意傷害、聚衆鬥毆、尋釁滋事、搶劫、強姦和強制猥褻婦女等罪,其中故意傷害案38起,聚衆鬥毆案10起,尋釁滋事案10起,搶劫案5起。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在這些案件中,被告人的平均年齡在15歲到17歲之間,被害人的平均年齡在14歲至16歲之間;被告人和被害人均多爲男性。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隨着網絡的發展,青少年接觸網絡的機會增加,然而由於青少年自我辨別和約束能力較弱,更容易受到網絡色情和暴力等不良影響,在這批案例中,有2起案件涉及到利用網絡犯罪或者網絡爲犯罪的主要起因。
通報案例均呈現出犯罪誘因簡單、危害後果嚴重的特點,一是反映出青少年衝動易怒、不成熟的性格,以及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差,心理因素不穩定的特徵;二是反映出有些學校不善管理,對學生不良行爲處理不及時,對學生心理成長也疏於關注;三是反映出青少年法治意識淡薄的現狀以及家庭、學校和社會法治教育缺位的問題。
被告人張某與被害人王某均系北京市某職業學校實習基地學生。2013年4月15日,張某與王某在乘坐公交車上學時因瑣事發生口角並互毆。當日,張某購買了一把彈簧刀準備報復王某。後經雙方家長及學校老師介入,調解解決了此事。4月22日,張某得知學校爲此事要對他進行處分,遂擔心處分會影響他今後參軍,同時懷疑處分是因王某四處擴散此事所致。次日9時許,張某攜帶彈簧刀在操場找到王某,二人再次發生衝突。其間,張某持彈簧刀劃刺王某的脖子、右腹部等處數刀,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此案學校向被害人家屬給付了一定數額的撫慰款,張某家長一次性賠償被害人父母各項經濟損失23萬元。
首都師範大學少年司法社會工作研究與服務中心向法庭提交了張某的情況調查報告,稱張某情緒控制能力較差,容易衝動,且法律意識淡薄,家庭教育存在一定不足。後張某因故意殺人罪被二中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張某提出上訴,北京市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北京高院副院長安鳳德介紹,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因瑣事發生口角,進而矛盾升級引發的校園暴力案件。本案也暴露出當前一些家長、學校忽視對未成年學生人格和心理的積極干預和有效引導等問題。二審法院在宣判後專門爲張某聘請了心理專家,對其開展心理疏導,幫助其矯正思想偏差,取得了一定效果。
安鳳德說,在校園暴力案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往往均爲未成年人,此類案件在定罪量刑時,應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雙向保護的司法原則:一方面,要堅決維護校園秩序,打擊校園暴力,維護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要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有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別程序,以及《刑法》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規定,準確定罪量刑。 J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