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公佈8起校園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近日,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就近期查辦的各地學校在規章制度不落實、設施設備不完善、清洗消毒不達標、進貨查驗不嚴格、從業人員不規範等方面的案件,集中公佈8起典型案例。

這8起校園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主要有:

—— 案例1 ——

高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

高平市某小學

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案

2024年5月27日,高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高平市某小學食堂進行食品安全專項檢查時發現,該學校不能提供“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記錄本,未按照要求落實學校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其行爲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高平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是企業落實自身主體責任,做好食品安全自查,發現並有效解決風險隱患的重要措施。本案當事人當場不能提供“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記錄本,反映出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未嚴格履行管理職責、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問題。本案警示了校園要加強自身主體責任意識,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強化食堂從業人員管理,織密食品安全防護網絡。

—— 案例2 ——

平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

平順某教育學校

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案

2024年3月12日,平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平順縣某教育學校檢查時發現該學校食堂領導輪流陪餐記錄只登記到2024年3月6日,陪餐制度流於形式。

其行爲違反了《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平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陪餐制不僅關乎學生用餐安全,而且能夠體現學生和家長對於學校的信任。本案當事人未按規定嚴格執行學校食堂領導輪流陪餐制度,給予行政處罰,對於督促學校落實食品安全制度,加強學校主體責任意識,具有重要意義。

—— 案例3 ——

陽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

陽泉某幼兒園

未按規定對餐具未進行清洗消毒案

2024年3月15日,陽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陽泉市城區某幼兒園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時發現該食堂使用的餐具(碗)清洗消毒不合格,當事人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

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陽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餐飲服務提供者委託清洗消毒餐具、飲具的,應當委託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本案的查處對於督促學校食堂落實餐飲具的清洗消毒制度,保障師生健康安全,規範學校食堂操作行爲具有重要意義。

—— 案例4 ——

古交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

古交某小學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取得健康證明案

2024年2月29日,古交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古交市某小學食堂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學校食堂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食品加工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古交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爲,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學校食堂工作人員是學校食堂食品生產經營的具體執行人,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可能引發不必要的食品安全風險。本案提醒學校供應鏈條相關單位要強化自身主體責任意識,嚴守食品安全各環節規定,強化食堂從業人員管理,謹防產生僥倖心理,造成食品安全隱患。

—— 案例5 ——

太原市尖草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

尖草坪區某小學

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不完善案

2024年5月17日,尖草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太原市尖草坪區某實驗小學檢查時發現,該校食堂未設置更衣間、操作間門口防蠅簾有縫隙。

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尖草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爲,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 案例6 ——

垣曲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

垣曲縣某幼兒園

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不完善案

2024年5月23日,垣曲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垣曲縣某幼兒園的食堂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幼兒園食堂的原料庫沒有設置相應的防鼠設備或設施。

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垣曲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爲,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經營應當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本案的查處對於督促學校食堂規範經營行爲,進一步加強主體責任意識,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環節,具有重要意義。

—— 案例7 ——

左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

左權某幼兒園

使用腐敗變質食品案

2024年4月15日,左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左權某幼兒園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園廚房存放並使用的生薑、蒜髮黴變質,“匯源泉”香醋外包裝標籤未標註生產廠家及生產日期。

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左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作出沒收腐敗變質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以食材貯存管理爲聚焦點,食品原料保管不當難免會發生黴變,“黴變”這種黴菌毒素在高溫高壓條件下,也不容易被破壞,使食品具有較強的毒性,容易引起食物中毒或者其他疾病。特別是在學校食堂這種高風險區域,如果學生誤食,可能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通過行政處罰,責成學校強化履行校園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規定。

—— 案例8 ——

太原市迎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

迎澤區某幼兒園

進貨時未查驗相關證明文件

且經營標籤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案

2024年3月14日上午,迎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時發現太原市迎澤區某幼兒園進貨時未查驗相關證明文件且經營標籤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

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三)、(五)、(六)、(八)項、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立即改正,並作出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 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本案的查處對於督促學校食堂的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行爲,落實食品安全溯源,加強主體責任意識,讓學校及校園內、校園周邊相關食品經營主體提高對校園食品安全的認識,具有重要意義。

來源:山西省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