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社論》躲在反中盾牌後的特權
中時社論
中央研究院前院長翁啓惠2017年因浩鼎案遭監察院彈劾,法院與公懲會也都認定翁財產申報不實,予以裁罰懲戒。但去年監委換屆後,監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上演髮夾彎醜劇,日前通過第三版調查報告,認定翁啓惠無財產申報不實,也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形同翻案。監察院荒謬演出,輿論譁然,再次證明民進黨完全執政後大權獨攬,五院全面綠化,制衡機關功能盡失,政府公信力蕩然無存。
翁啓惠在浩鼎案中的爭議不少,且翁處理本案的股票一事,過程中曾多次被抓包,其誠信遭到嚴重質疑,當年經過媒體廣泛報導評論鬧得沸沸揚揚,至今許多人仍記憶猶新。如今舊案重新被搬上臺面運作,翻案理由卻站不住腳且避重就輕,引發更大的爭議,監察院豈能就此閃躲不顧?
綜合監察院爲翁啓惠翻案的爭議,至少有如下四點;一是監察制度採「刑懲並行」原則,翁即使刑事判決無罪,若有行政過失仍得懲戒。關於他是否財產申報不實與違反利益迴避相關規範,司法機關已明白認定翁的失職,並指翁嚴重損傷政府公信。
其二,監院對同一案的第三度調查不僅創下特殊先例,調查報告也無新的事證,亦沒能並陳多元觀點,只取對翁有利部分做陳述,等於是以監院的公信力爲翁個人的面子做單向的背書。
由蔡總統提名的監委發動
其三,彈劾案文依據當初的調查報告,若調查報告有問題,須先覆查推翻原調查報告,但《監察法施行細則》規定,覆查案有3年時限,以及須未經糾正及彈劾,此案已經彈劾通過,因此不符合覆查規定。正辦應是檢討覆查機制有無問題,及如何救濟,而不是因人設事、量身訂做,爲個人開後門創特例。
其四,此例一開,不僅監察院的公正性被棄如敝屣,今後曾被監院彈劾或提出不利的調查報告者,若循此模式要求也援例辦理,勢將嚴重斲傷監察制度的穩定性。
說白了,會出現上述這樣怪異的「柏臺御史現形記」,只能說「好巧不巧」地就發生在蔡英文總統連任後,換成全部都是她提名的監委才發生的;也或者可以說,是翁啓惠和蔡總統關係太好、後臺太硬,加上更有「英系監委」仰察上意、甘爲奔走所致。
本案對翁啓惠是否借名持有股票一事,當時翁的證詞反覆不一是極大的爭議。他被起訴以貪污案審理,在調查局、士林地方法院偵審,以及監院調查財產申報案和訴願、公懲會審理時,都自認借名持有股票。直到2018年4月3日就財產申報不實案訴願補充理由,才改口股票2012年已贈與子女,後於2019年3月14日公懲會答辯書,也改口1460張股票是子女的,證詞反覆不一,但公懲會仍認定股票爲翁借名持有。
問題是,翁若改口主張股票非借名持有,2014年4月向美國政府電報2013年度個人所得稅時,何須申報出售名下浩鼎股票271張的實質所得?且翁2018年8月28日在法院表示,女兒不可能有321萬美元,是他處分財產支付。國稅局也認定翁的女兒名下3000張股票系翁以借貸321萬美元方式間接贈與,再次證明是翁借名持有。
再舉一例,當時國稅局已對翁啓惠科以贈與稅和申報不實罰款將近1800萬,但在最近卻變更適用法條,將翁的直接贈與改認定爲間接贈與,因此贈與稅和罰款通通不用繳。國稅局如此適時地「善解人意」,背後其實有整個國家機器因特殊個人而配合行政的不堪,對比許多因欠稅幾萬元房屋即遭法拍的慘況,這個社會侈言的公平正義猶如笑話!
陷入反智反民主惡性循環
監委爲何甘冒有識者之大忌、敢犯社會衆怒而如此踐踏監院的尊嚴與功能?說穿了,就是無所畏於社會清議,也無所謂於大是大非!凡是遇到重大的異議或監督制衡,只要祭起非理性的抗中、反中魔咒,臺灣社會就會跟着起乩,再差勁的施政效能都能夠躲在抗中反中的託詞盾牌後,繼續享受不受監督、不求長進的特權!空軍F5E戰機訓練的失事意外,可以全怪到是中共害的;疫苗採購的黑箱作業不能接受正常民主機制的監督,也是因爲怕遭到中共的阻撓與國民黨的泄密;這樣反智反民主的惡性循環如果繼續氾濫下去,臺灣還能有什麼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