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組改的任意與荒誕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行政院組織改造1.0版未完成,民進黨準備要推動2.0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前事不忘,後事之師,自1987年7月解除戒嚴以來,政府組織從戰時體制要改造爲承平體制,至今已拖延33年了。與鄰近國家的政府改造相比,日本以4年完成、南韓一年竣工,我們蝸步蜒行,徬徨無終,近4年卻又無端生出一堆黑機關,尤屬荒誕神奇。

2010年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完成行政院組織改造的配套立法;隨後立法院於3月間通過「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載明行政院將由「14部、8會、3獨立機關、1行、1院及2總處」組成;行政院原轄下37個部會應整併爲29個。行政院組織改造自2012年1月正式啓動,8年過去了,新法規定的組織尚有5個部內政部經濟能源部交通建設部環境資源部、農業部),2個委員會原子能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共7個二級機關未完成相關組織規程改組

5年多來,民進黨政府對原來通過組織法的機關沒能設立,卻不斷設立新的黑機關:2016年8月31日成立了「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2018年5月31日成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促轉會設立系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而來,其中第2條明文規定促轉會設立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5條第3項、第32條、第36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9條規定之限制。

而被排除適用的《組織基準法》第1條就說該法是「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共同規範」,第2條明文規定「本法適用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憑什麼一個位階較低的「條例」就自己大開方便之們,排除更高階的「基準法」適用?如果行政院可以用「作用法」來設立新機關,那麼老機關改組又何必遵守「組織法」,苦苦排隊?另外,「基準法」規定3級機關的局署處上限爲70個,行政院於2016年12月28日逕行環保署下設立「毒物化學物質局」,這個「先佔先贏」有利於環保署,卻破壞了5部2會重組程序中所需的轉圜空間,僧多粥少,各部會只能扼腕嘆息,消極抵抗,無形中更延宕了組改腳步。擬議中的組改2.0將新設「數位發展部」,又要裁撤其他的那個部,哪些局署處呢?民進黨自己先前不守法,任意設新單位人事與預算膨脹,又怎麼能要求其他守法的機關與事務官呢?

在民進黨立法院絕對多數狀態下,原排時程上的組織改造只聽樓梯響,不見人下來,已屬神奇;而恣意成立「黨產會」、「促轉會」、「毒化局」等新機關,其立法與過程更見荒誕。

作者曾任行政院研考會副主任委員、環保署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