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規範商品房委託銷售行爲 劍指變相捂盤等行爲

人民網北京11月5日電(王仁宏)近日,浙江住房城鄉建設廳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商品房委託銷售行爲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重點從房地產開發企業、承銷機構行業監管方面進一步規範商品房委託銷售行爲,保障市場各方合法權益

通知指出,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在預售方案中載明銷售方式。開發企業不得委託承銷機構銷售不符合現售條件的商品房;銷售收取的定金購房款等應全部納入該項目資金監管銀行賬戶,承銷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設置銀行賬戶收取定金、購房款等。

通知要求,房地產承銷機構不得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房地產承銷機構及其人員代理銷售商品房時,應向購房人表明身份,不得以提供居間服務等名義變相收取由開發企業支付的佣金以外的“電商費”“服務費”“諮詢費”等價費用。不得在房地產調控政策之外設置資金、身份等條件變相限制購房權利。同時,地產承銷機構對外銷售的商品房價格,應當與該項目申報的“一房一價”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購房款,不得使用虛假或不規範的價格標識標價方式誤導消費者,不得出現預售商品房“售後包租”等商業宣傳,不得捏造或者散佈不實信息惡意炒作,不得變相捂盤惜售擾亂市場秩序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指出,要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監管力度定期開展房地產開發企業“雙隨機”檢查。要加快推進房地產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單制度,及時將有關違法違規企業(機構)及人員情況錄入浙江省房地產開發經營系統信用模塊,加快建立“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