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市首例欺詐發行案宣判:券商、會計師擔責100% 評級和律所分別10%、5%

(原標題:21說案丨債市首例欺詐發行案宣判:券商、會計師擔責100% 評級和律所分別10%、5%)

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發佈消息稱,債券持有人起訴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洋建設)、陳志樟、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邦證券)、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大信會計)、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錦天城律所)、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公國際)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據悉,這是作爲全國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行案,也是證券糾紛領域全國首例適用代表訴訟制度審理的案件。

2020年9月4日,五洋債一案開庭審理,共有30餘名適格投資者到庭參與案件旁聽。杭州中院通過浙江證券期貨糾紛智能化平臺、中國庭審公開網對本次庭審進行公開直播,累計播放量10萬餘次。

法院認爲,五洋建設以虛假財務數據騙取債券發行資格,構成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應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債券承銷商德邦證券和出具審計報告的大信會計,都未勤勉盡職,對案涉債券得以發行、交易存在重大過錯,應對五洋建設應負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大公國際作爲債券發行的資信評級機構、錦天城律所爲債券發行出具法律意見書,未勤勉盡職,存在一定過錯,法院酌定大公國際在五洋建設應負責任10%範圍內,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設應負責任5%範圍承擔連帶責任。

判決一出,衆多投資者拍手稱快,特別是未勤勉盡職的中介機構被判擔責意義重大。但業內人士也有另一種聲音,就是評級、律師等收費較低,存在風險與收益不匹配的問題

一位稅法律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該判決結果對中介機構來說算是十分嚴厲了,遠超過其此前預期。一直以來,在中國的資本市場,中介機構都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尤其是律師事務所,在證券發行過程中雖然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幾乎沒有存在感,更多的時候都是跟在別人身後。在該人士看來,資本市場的這種生態並不健全,缺乏契約精神,如今監管在相關案例中重拳整頓中介機構,對於律師事務所而言,可能會導致越來越多的人遠離這個領域。

該律師還透露,該業務在行業內不被視作重要業務,也不是一個優秀律師會感興趣的業務,這個領域很複雜瑣碎,大量工作內容更像是“拉皮條”,收入不高,還承擔很大風險。

四名投資者代表訴訟

杭州中院表示,2019年以來,債券投資者起訴至杭州中院稱,五洋公司在不符合債券發行條件的前提下,通過製作虛假財務報表欺詐發行“15五洋債”、“15五洋02”兩隻公募債券,請求法院判決五洋公司償付債券本息及逾期利息、合理費用;陳志樟作爲實際控制人,德邦證券、大信會計、錦天城律所、大公國際等作爲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責任。

爲便於投資者主張權利,杭州中院探索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2020年3月13日,杭州中院發佈《“15五洋債”“15五洋02”債券自然人投資者訴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件公告》,通知適格投資者參加登記。

通過依託浙江證券期貨糾紛智能化解平臺(www.stockcourt.cn)以線上方式爲主推進的投資者登記、代表人推選程序,在開庭審理前共有496名適格投資者申請參加代表人訴訟,涉及訴訟請求總金額8.1億餘元,投資者共同推選產生4名投資者王放、孔令嚴、陳正威、葉春芳作爲訴訟代表人,代表全體適格投資者進行本案訴訟。

代表人訴訟是共同訴訟的一種特殊形式,是在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的情形下,由其中的一人或者數人代表全體共同權益人進行訴訟,法院裁判的效力及於全體共同權益人的訴訟模式。

代表人訴訟最大的特點在於“一次勝訴,衆人獲賠”,在解決羣體性糾紛方面,具有覆蓋面廣、訴訟成本低、節省司法資源等顯著優點。

2020年7月3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頒佈施行《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標誌着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在我國真正落地。

五洋債欺詐發行歷程

五洋建設於2015年9月發行了一期公司債“15五洋債”,該期債券發行規模8億元,期限爲3年,存續期第2年末附投資者回售選擇權。2015年11月,五洋建設發行了第二期公司債,名稱爲“15五洋02”,發行規模爲5.6億元,債券期限5年,存續期第3年末附投資者回售選擇權。

2017年8月3日,五洋建設債券發行的主承銷商德邦證券發佈公告稱,五洋建設因未按規定披露2016年年報與臨時報告,被上海證券交易所通報批評。

2017年8月11日,五洋建設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稱五洋建設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2017年8月14日,15五洋債未能償還回售及付息資金,出現回售違約,“15五洋02”處罰交叉違約。2018年07月06日,證監會對五洋建設、陳志樟、王永敏等21名責任人員進行處罰。證監會認爲,五洋建設在編制用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財務報表時,違反會計準則,通過將所承建工程項目應收賬款應付款項“對抵”的方式,同時虛減企業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導致上述年度少計提壞賬準備、多計利潤

通過以上方式,五洋建設2012年至2014年年度虛增淨利潤分別不少於3052萬元、6493萬元和1.55億元。2015年7月,五洋建設在自身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不多於9359萬元,不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10352萬元),不具備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條件的情況下,以通過上述財務處理方式編制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虛假財務報表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於2015年7月騙取中國證監會的公司債券公開發行審覈許可,並最終於2015年8月和2015年9月分兩期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8億元和5.6億元,合計13.6億元。

中國證監會決定對五洋建設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4140萬元;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併合計罰款254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陳志樟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此後多家中介機構被處罰。2018年8月,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消息,給予大公國際嚴重警告處分,責令其限期整改,並暫停債務融資工具市場相關業務1年。接着,中國證監會北京證監局則作責令大公國際限期1年的整改處分。2019年1月22日,中國證監會對大信會計師事務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019年11月,證監會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因未充分覈查五洋建設應收賬款、投資性房地產等問題,德邦證券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1857.44萬元,並處以55萬元罰款;時任相關負責人、項目組成員也被予以處罰。

庭審激辯各方責任

隨着發行人和中介機構陸續受罰,2019年以來,債券投資者也紛紛起訴至杭州中院,要求發行人五洋建設償付債券本息及逾期利息;陳志樟作爲實際控制人,德邦證券、大信會計、大公國際、錦天城律所等作爲承銷商和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責任。

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就“原告訴訟主體資格、案涉虛假陳述行爲的認定、各被告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投資損失的計算方式”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德邦證券申請專家輔助人就本案爭議的“承銷商是否能夠發現五洋公司應收、應付賬款對抵”問題出庭發表專業意見。

由於人數衆多,杭州中院探索了代表人訴訟的方式。2020年9月4日,五洋債一案開庭審理,共有30餘名適格投資者到庭參與案件旁聽。杭州中院通過浙江證券期貨糾紛智能化解平臺、中國庭審公開網對本次庭審進行公開直播,累計播放量10萬餘次。

杭州中院此前的消息稱,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就“受理條件、因果關係、責任承擔、損失計算”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德邦證券申請專家輔助人就本案爭議的“承銷商是否能夠發現五洋公司應收、應付賬款對抵”問題出庭發表專業意見。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得的判決書顯示,法院經審理認爲,發行人、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以及債券承銷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違反證券法律規定,在證券發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導致投資者產生損失的,應當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關於五洋建設是否構成侵權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法院認爲,五洋建設作爲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虛假財務數據騙取債券公開發行覈准,已構成欺詐發行;其行爲誤導原告在一級市場購入債券,導致原告在債券到期後未能獲得本息兌付而產生損失。五洋建設應就其欺詐發行行爲對從一級市場購入債券的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五洋建設實控人陳志樟的民事責任問題。法院認爲,陳志樟系五洋建設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經營情況、利潤水平以及利潤產生方式應當知曉。陳志樟在公司報表利潤與實際情況存在重大差異的情況下,在相關募集文件上簽字確認,積極推進公司債券的發行,且未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應當與五洋建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德邦證券的民事責任問題。法院認定,德邦證券作爲承銷商審慎覈查不足,專業把關不嚴,未勤勉盡職,對"15五洋債"、"15五洋02"債券得以發行、交易存在重大過錯,應當與五洋建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大信會計的民事責任問題。法院也認定,其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錦天城律所、大公國際的民事責任問題。法院認爲,錦天城律所、大公國際雖對財務數據相關事項僅負有一般注意義務,但其應當對可能涉及債券發行條件、償債能力的重大債權債務、重大資產變化等事項給予關注和提示。考慮責任承擔與過錯程度相結合的原則,法院酌情確定大公國際對五洋建設應負的民事責任在10%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酌情確定錦天城律所對五洋建設應負的民事責任在5%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虛假陳述是證券市場的傳統痼疾,不僅直接損害投資者的利益,更對公平公開的投資環境造成極大的破壞。讓破壞者付出破壞的代價,讓裝睡的"看門人"不敢裝睡,是司法審判對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行爲的基本態度。本案中,發行人財務造假騙取債券發行資格,承銷商與中介機構不勤勉盡責履職不當,嚴重損害市場信用,擾亂市場秩序,侵犯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信息披露不實者、怠於勤勉履職者均應付出違法違規的成本,對投資者的損失予以賠償。綜上,法院對原告合理部分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原告不合理部分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