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政處2官員涉收賄!工程完工續攤喝花酒 聲押獲准

雲林地檢署日前指揮調查雲林縣調查站搜索張姓陳姓公務員地政辦公室。(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記者蔡佩旻/雲林報導

雲林縣政府地政處張姓、陳姓公務員辦理農路、排水路等工程採購案件,涉嫌收受廠商賄賂、招待喝花酒,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黃立夫於9月28日指揮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偵辦,持搜索票搜索兩人於縣府辦公室等處所,並同步約談王姓、陳姓廠商等5 人到案,29日先將陳姓公務員聲押獲准,張姓公務員則於昨10月26日重裁羈押獲准。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9月29日於地政處辦公室等處所,執行搜索及查扣相關證物,並傳訊被告即公務員陳男張男2人及王姓廠商等人共5人到案;經偵訊後,認爲其中公務員陳男、張男及一名陳姓廠商均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勾串滅證之虞,諭知當庭逮捕並聲請羈押。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9月28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偵辦,持搜索票搜索張姓、陳姓公務員於雲林縣政府地政處辦公位置。(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於9月29日,僅就被告陳姓公務員裁準羈押禁見,而張姓公務員及陳姓廠商則各交保10萬元。

檢察官認爲張姓公務員及陳姓廠商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影響公務員清廉甚鉅,且被告等人於搜索前及搜索當日,即有勾串共犯證人及滅證之情節,若無羈押、禁見,顯難續行偵查、審判及保全執行。

雲林地檢署於收到雲林地院之交保裁定後,當即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提出抗告,經臺南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認爲抗告有理由,裁定撤銷原審交保之裁定,發回雲林地院重裁。即指示雲林縣調查站調查官整理搜索所獲證據資料,並予以補強羈押之事實、理由,除提出書面之補充理由外,並於10月26日上午由檢察官黃立夫親自蒞庭說明案情及羈押之必要,終獲雲林地院裁準羈押張姓公務員及、陳姓廠商。

▲昨(26)日上午由檢察官黃立夫親自蒞庭說明案情及羈押之必要,終獲雲林地院裁準羈押陳姓廠商(黑衣)。(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據瞭解,張姓、陳姓公務員多次與廠商相邀餐敘、續攤喝酒,且巧妙地於完工之後才受招待,是否收受現金賄賂等詳細內容,目前案件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持續擴大偵辦,不排除有更多廠商涉案。雲林地檢署表示,檢察官將秉持勿枉勿縱,嚴速偵辦,以期肅清官箴。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9月28日指揮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偵辦,持搜索票搜索雲林地政處。(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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