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自強若無罪定讞 16年冤獄將獲「國賠2902萬」

▲▼徐自強與媽媽欣慰獲改判無罪。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46歲男子徐自強1995年時,被控表哥黃銘泉表弟黃春棋好友陳憶隆,共同綁架殺害建商黃春樹,但他始終否認犯案,纏訟20年,被9度判死刑、2度判無期徒刑,直到臺灣高等法院在1日更九審時,認定罪證不足,將他改判無罪。而由於徐曾被羈押近16年,有可能獲得冤獄國賠2902萬元。

1995年建商黃春樹被綁到汐止山區殺害,家屬還被勒贖7000萬元。警方電話追緝,先後逮捕黃春棋、陳憶隆,他們兩人再供出黃銘泉、徐自強是共犯。黃銘泉後來逃亡泰國仇家殺死,徐自強則在1996年6月投案,但否認犯案。法院採信黃春棋與陳憶隆供詞,將從一審高院更五審都依擄人勒贖殺人罪判死刑,最高法院2000年4月判3人死刑定讞。

但徐自強始終不認罪,獲得民間司改會團體支援,聲請大法官釋憲,讓大法官在2004年7月做出582號解釋,宣告同案共犯的自白不得作爲其他被告有罪的唯一證據。在兩任檢察總長盧仁發、吳英昭5度幫提出非常上訴下,最高法院同意將徐自強涉案部分發回高院更審。到更九審時,考量黃、陳可能遭警方刑求警訊筆錄均不能採信,又提不出監視器畫面或通聯紀錄證明徐是共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改判無罪。

根據《刑事補償法規定,冤獄賠償以每天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折算,並以公務員違法程度受害人損失及可歸究責任程度審酌,以徐自強的情形,可望獲賠最高的每天5000元,被押5804天,即可獲償290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