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鄭性澤能否翻案?歷年僅有張志文改判無期

▲廢死聯盟網站爲死刑定讞犯鄭性澤連署,要大家一人一信聲援鄭性澤。(圖/取自網路)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民國91年臺中KTV殺警槍擊案被告鄭性澤被判死刑定讞,但司改團體指出此案疑點仍多,律師團質疑欠缺可證明殺人科學證據,認爲是一起冤案民進黨立委鄭麗君3日即表示,不希望再有另一個江國慶案。而回顧我國曆年死刑執行案例中,只有張志文改判無期徒刑,其他無一「翻生」。

當死刑定讞、法務部長籤準了死刑執行令,就要在3天內執行死刑;張志文是因涉綁架撕票的盜匪案被判死刑定讞,民國90年4月2日,法務部簽下死刑令,結果時任檢察總長盧仁發發現,張志文犯的是「唯一死刑」之罪,依法應該強制辯護,但案卷裡卻沒有辯護書狀,提出了兩次非常上訴,張志文也在更審中,法律原本判處唯一死刑的擄人勒贖撕票罪,變更成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相對死刑罪,而獲改判無期徒刑,去年(民國101年)5月假釋,目前已是更生人

臺灣歷年來執行死刑中,除了張志文,另有4起「槍下留人」的例子,他們是黃鬆鑑陳訓志劉奇訓鍾德樹,在槍決前分別被發現公設辯護人未幫其辯護,或聲請再審、抗告,或因沒有接到判決書、律師調走卷宗因素,而「暫」逃一死,但短則2天,最長拖了4年3個月4天,皆已伏法

拖了4年3個月4天伏法的是鍾德樹。民國90年4月2日,他因債務糾紛到桃園市佳育安親班潑灑汽油縱火,造成3死18傷,在民國92年8月判處死刑定讞,民國95年11月30日,時任法務部長的施茂林批准鍾德樹的死刑執行令,原本當天就要槍決,但因廢死聯盟和部分人權團體以聲請釋憲方式搶救,律師更早在兩週前以聲請閱卷爲由調走了卷宗,而暫緩執行

鍾德樹暫緩執行死刑期間,共4次聲請釋憲、37次非常上訴,創下司法紀錄,直到前年3月4日法務部長曾勇夫重行籤準死刑執行令,當晚即在臺北看守所執行槍決。而直到槍決當天,鍾德樹都三度遞狀聲請非常上訴,檢察總長黃世銘則予以駁回,並打電話給執行檢察官,指示將駁回理由當面告訴鍾德樹本人,記明筆錄後仍依法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