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殺人牌」罰站肇事處 美法官對酒駕醉鬼不手軟

美國德州酒駕撞死人肇事者坐牢後還得身掛標語現場罰站。(圖/取自www.huffingtonpost.com/)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市日前發生一名婦人賓士闊少葉冠亨酒駕撞斷頭身亡,造成一連串悲劇臺中市長鬍志強日前也致函法務部建議加重酒駕的刑責。相較於國外,如新加坡對付駕者施予鞭刑、美國酒駕3次等於謀殺罪,甚至也有法官判處酒駕者罰他掛牌遊街示衆,臺灣刑罰是否太不痛不癢也引發各界關注。

法院在去年11月8日三讀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案將酒駕者的刑度提高爲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也新增酒駕致人於死者,將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者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樣的刑責是否有嚇阻作用,或許國外的例子可引以借鏡。美國各州對於酒駕的刑罰不同,不過以加州爲例,若是7年內酒駕3次,就算沒人傷亡,照樣以謀殺罪起訴,最高甚至可以求處死刑

去年德州39歲司機吉亞柯納(Michael Giacona),因酒駕害死20歲少年潘尼威爾(Aaron Coy Pennywell),心碎的母親爲了提醒大家的酒後開車的危險,還常常回到出事現場掛起標語,希望用路人不要因爲自己一時的方便,害死無辜性命

對此,德州法院判肇事駕駛要入獄服刑90天,服刑完後還必須連續4個週末,從早上9點到下午5點,站在出事現場8個小時,掛上「我酒醉駕車撞死了潘尼威爾」(I Killed Aaron Coy Pennywell While Driving Drunk)來遊街示衆。

而在守秩序出了名的新加坡,罰則更是不用多說,只要一有酒後開車,即使初犯就施予鞭刑,再犯的人就關入牢房,並強制戒酒治療。只要看過新加坡鞭刑影片的人,似乎可以瞭解爲什麼在臺灣酒駕事件可以這麼「屢見不鮮」,若政府還是以不痛不癢的方式懲處,相信類似的悲劇可能還是會天天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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