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對待女性犯罪者之轉變

吳景欽

回顧2013年受矚目的刑事案件女性犯罪者所佔比例有升高之趨勢,而向來認爲,女性不會以兇殘手段殺人,且也因此在刑事司法受到輕刑對待的現象,似乎也產生了轉變。

官方的犯罪統計數字來看,男性所佔整體犯罪比例往往超過八成,而遠高於女性,甚且於暴力犯罪的場合,此等性別比例的差距恐更大。而女性犯罪者,不僅所犯多屬輕罪,且其手段亦趨於軟性,致造成相類似案件,女性可能比男性受到司法優待與輕判的狀況。會造成如此現象,一般皆歸因於男女先天的生理條件不同,以及整個教育社會價值體系對男、女的差別對待,致造成犯罪的性別差異。惟隨着平權觀念的不斷提升,女性走出家庭的比例升高,因性別差異所造成的犯罪質與量的落差,必然產生變化,若執法者未能有所意識,而仍執著於固有的想法,其後果實難以估量

以八里命案爲例,就經驗法則來說,確實難以想像,一位弱女子可獨自殺兩人並將之棄屍之情事,致讓人懷疑必有男性共犯存在,只是於刑事司法上,欲證明犯罪乃須靠證據,而非一種常識性假設。惜在此案剛爆發時,檢警機關顯然陷入了性別犯罪差異的框架,再加以被告供述有三位男性參與,致更強化了女性不可能獨立犯罪的偏見。只是在對媽媽咖啡廳的三位股東發動全面性調查與搜索後,竟無所獲,檢方卻仍向法院聲押,要非法官以犯嫌不足及基於慎押原則,致僅命爲交保,則冤罪的發生即難以避免。故從此案突顯出,男女犯罪的差異已產生質上之變化,若執法者仍囿於既有的觀念,又不以證據爲依歸,恐會鑄成大錯。

而雖然性別平等權已逐步提升,但不能否認的事實是,女性犯罪的手法對象,仍圍繞以家庭爲核心,而與過往無太大差異。明顯之例,如鹽奶案,以加鹽於牛奶的手法,就與女性慣以生活隨處可得之物爲犯罪手段的既有觀念相符。又此案的犯罪動機妯娌不和,看似不可思議,卻顯露出,即便於現今社會,女性所受到的倫常束縛仍遠高於男性,致仍可能成爲犯罪動機之事實。

更值關注的是,過往認爲女性犯罪者的惡性不高,且於事後多會坦承犯行,而受到輕判的司法現狀,似亦有了改變。故八里案的被告,即便被以殺人罪起訴,似亦不至於被判死刑,同樣地,於鹽奶案裡,因鹽非屬毒物,再加以犯罪者爲女性之故,被以傷害致死罪、而非殺人罪起訴的機率自較高。惟此兩案的被告在整個刑事程序裡,卻與大衆對女性犯罪者必於事後坦承與懺悔的想法不符,致八里案第一審以死刑處、鹽奶案亦被以殺人罪起訴,而顛覆了女性犯罪者受輕刑對待的印象

總之,隨着男女平等權的提升,性別於犯罪比例、手法與對象等的差異,亦會逐步縮小。也因此,對女性犯罪的原因解釋,自不應再受傳統偏見的桎梏,而刑事司法更須基於平等原則爲對待。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