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前副市長許志堅涉貪二審仍判10年 高院:有辱官箴

許志堅(右)涉貪污,二審仍被判10年徒刑。(圖/資料照)

記者張曼蘋/臺北報導

新北市前副市長許志堅前年被控新店廣明段都更案收受建商賄賂,不法獲益高達615萬多元,臺北地院判10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高等法院認爲,許志堅時任新北市副市長,督導新北市所有都更案件,理應奉公守法,廉潔自守,善盡其職責,竟貪圖利益,因此仍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10年徒刑,原商業會計法部分改爲僞造文書,2罪應執行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高等法院認爲,許志堅時任新北市副市長,督導新北市所有都更案件,理論應要奉公守法,但卻爲了貪圖利益,與業者周麗惠密切接觸,協助其進行都更案件,並利用各種名義收受509萬2000元現金及3隻手表、2條金條等,總共是615萬6350元,重創公務員廉潔形象,有辱官箴,並以卻虛報許士耘及許志遠薪資方式掩飾其收受賄賂,再加上許志堅一二審皆否認犯行,但事證非常明確,因此應予以嚴懲。

判決指出,弘盛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即損益稅額試算表,非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所財務報表中之「損益表」,爲上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就「薪資支出」欄位之記載內容雖有不實,也不構成商業會計法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因此改爲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至於許士耘及許志遠請求緩刑部分,高院認爲,許士耘及許志遠明知自己並未任職於弘盛公司,卻提供相關資料給周麗惠,製作不實之100年度、10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彙報查覈,實非可取,不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核課稅捐之正確性,更變相隱匿許志堅收受賄賂真相,增加檢警查緝公務員收賄困難度,應認均不宜宣告緩刑。

高等法院今判,許志堅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應執行4月,可易科罰金;許士耘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2罪,應執行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許志遠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建築師蔡哲義改緩刑2年,其餘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