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貪檢收賄 更二審仍判10年

貪檢詹昭書更二審判10年徒刑。(本報資料照)

檢察官詹昭書被控新竹地檢署任職期間,收賄替溫泉業者污泥廠護航,一審判他無罪,之後高院、高院更一審都認定他有罪、判刑10年,但又遭最高法院撤銷,更二審今仍將詹男判處10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犯罪所得73萬多元沒收。全案可上訴。

已遭停職的詹昭書在2009年任職新竹地檢署期間,收受溫泉業者提供的昂貴汽、機車代步,並佯稱能協助解決污泥廠圍事件利用自己輪值內勤之際,受理且主導案件偵辦,藉此索賄。

新竹地檢署、廉政署據報後展開搜索,拘提詹到案,訊後將他起訴並求處重刑,但新竹地院卻認定,證據不足證明詹昭書有利用職務,以欺騙手段讓張姓、何姓業者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判他無罪,經上訴後,高院、更一審都改判10年徒刑,但遭最高法院撤銷。

高院更二審認定詹男收取業者的利益有對價關係,構成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詹的行爲令全體檢察官蒙羞,戕害民衆司法機關信賴,且他犯後一再飾卸、否認犯行,將他判刑10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