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逃亡貪檢收賄 高雄名律師二審維持8年刑度

曾任法官律師黃振銘被控與前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井天博貪污收受賄款,黃振銘一審被高雄地院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8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二審高雄高分院31日仍維持相同刑度,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前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井天博(改名井樹華)因爲貪污收受賄款遭判11半徒刑,隨後潛逃海外,目前仍在通緝,另外又被檢調查出,井天博在2009年與曾任法官、律師的黃振銘共同收賄,並謀議設法將黃振銘接下的一樁毀損債權案,分案由井天博辦理,黃振銘一審被高雄地院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8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二審高雄高分院31日仍維持相同刑度,可上訴。

判決指出,在高雄開設貿易公司王男友人吳男在2009年時,共同出資參加臺灣金融公司亞太隆剛鋼鐵的不良債權標售案,以最高價l億9300萬元得標,並交付押標金2500萬元及履約保證金1360 萬元,但後來王男懷疑亞太隆剛鐵公司將法院查封的機具設備隱匿變賣,認爲若依得標條件履約,會造成自身公司重大虧損,因此未依合約辦理交割事宜,先前交付的3860萬押標金及保證金遭到沒收。

王男及吳男不甘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遭沒收,決定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提交仲裁,並對亞太隆剛公司負責人提出損害債權告訴,因此在朋友的介紹之下,找上名律師黃振銘,雙方也達成共識,將該案交由黃振銘承辦。

黃振銘當時向王男、吳男表明,自己與雄檢的檢察官熟識,可以請檢察官配合,儘速偵辦並且起訴亞太隆剛鐵公司負責人,但條件是必需在律師費外,額外支付200萬元的活動費,且其中50萬元活動費要先行支付,王男與吳男答應黃振銘要求,將50萬元交付給黃振銘。

但黃振銘收款後卻遲遲沒有下文,於是王男、吳男又受朋友牽線認識了當時雄檢檢察官井天博,雙方達成協議,井天博承諾可以協助起訴亞太隆剛鐵公司負責人,但要求除了原先的150萬元活動費外,還要加收15萬元分案費,王男、吳男也如期繳交165萬元現金井天博。

井天博收到賄款後,便與黃振銘合謀利用地檢署「後案前案」的分案規則,先由井天博提供偵辦案件被告「楊金水」個資,當黃振銘對亞太隆剛負責人提告時,訴狀被告姓名卻填寫另案的「楊金水」,直到順利該案分到井天博手中後,再聲請更正被告姓名,但該案已分案,隨後未再改分。

沒多久,井天博順利將邱姓負責人起訴,王男等人也在該案起訴後,主張邱男涉嫌隱匿、違法販賣機具聲請仲裁,順利拿回押標金含利息約2474萬。

一審審理時黃振銘否認貪污,並且辯稱,他拿到的50萬元是第1階段的律師酬金,隨後王男等人就片面解除委任,沒再收取其他費用,也未與井天博接觸,但因王男、吳男等人指證歷歷,法院並未採信黃振銘辯詞,仍依貪污罪將他判刑8年,二審高雄高分院仍維持相同刑度,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