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檢察官當律師後 協助貪檢收賄 判囚定讞須入獄
前檢察官黃振銘當律師後,協助貪檢井天博收賄,判囚5年半定讞。(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前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黃振銘,轉任律師後,卻收取50萬元的活動費,協助時任檢察官的井天博收賄,讓委託人提告取回不良債權標售案押標金,井遭判刑11年半但逃亡遭通緝中,最高法院將黃男依幫助犯有調查、追訴職務之人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5年6月,褫奪公權3年,50萬元沒收,全案定讞。
黃振銘在1992年前擔任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後來轉任律師,而井樹華(原名井天博,現由原審通緝中)則在1991年調回高雄地檢署擔任檢察官,吳守萍等人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遭沒收,希冀追回上開款項,於是找黃振銘律師承辦該案。
黃振銘表示與高雄地檢署之檢察官熟識,可以請配合之檢察官儘速偵辦並起訴,但需支付200萬元活動費,且需先給付50萬元等語,吳守萍於是交付50萬元活動費予黃振銘,並同意依井樹華之要求辦理後,將15萬元之分案費用賄款予井樹華。
後來案件經分案歸由井樹華承辦後,井樹華再依約定收取賄款50萬元,並依先前與吳守萍等人之協議,將該案偵結依吳等人的期望對邱姓民衆提起公訴,井收受165萬元之賄款,檢調人員在2015年間接獲井樹華收受賄賂之情資,經清查分案情形而獲悉黃的人的犯行。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定黃振銘收受吳守萍等人所支付之50萬元活動費,而配合利用高雄地檢署之分案規則,將損害債權案件之告訴狀不實登載提告對象之姓名及其身分證字號,協助將該案件分由井樹華檢察官偵辦後,再更正提告對象爲邱青玄,以幫助井樹華完成其收取15萬元分案費用賄款。
更一審依幫助犯有調查、追訴職務之人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將黃振銘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宣告褫奪公權3年,另關於黃振銘所收受之50萬元,雖形式上名目爲律師酬金,然本質上爲預供行賄檢察官之活動費是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及追徵其價額,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