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運毒 前蘭嶼分駐所長判囚7年半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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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警局蘭嶼分駐所長李哲銘協助走私毒品集團運送812公斤安非他命一審依共同運輸毒品罪判刑6年半,二審考量他負責聯繫船長加重改判刑7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已獲交保的李男須入獄,已通知檢方展開防逃。

李哲銘因負債千萬鋌而走險,與熟識共犯鄭程維商謀以 「藍悅號」漁船運毒工具,2018年底透過另犯李昆懋牽,聯繫有國外毒品來源的走私毒品集團,安排運輸毒品來臺事宜

該批毒品自柬埔寨地區運輸到蘭嶼外海,再由藍悅號以海釣名義出 海接駁,過程派員觀察,待毒品進入漁港後,再搬上貨車轉送到其 他漁港,未料早已被臺東地檢署組成的聯合專案小組破獲。

花蓮分院審酌李哲銘因投資失利涉入本案,運輸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共812.8512公斤,不是一般的小量運輸,將對我國國民健康戕害至巨,甚使許多人的家庭因此大受影響,進而衍生其他財產暴力犯罪行爲,犯罪惡性甚爲重大。

合議庭考量李哲銘獲得20萬元報酬,遭查獲後即繳回犯罪所得,案發後已經免職,他在偵審過程對其所知,均據實及詳加交代,尚見其悔悟,將他判刑7年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