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公所出納A錢 鄉長不舉發遭判囚8月定讞

2018年因議長賄選案遭判刑入獄的歸曉惠(右二),2016年擔任三地門鄉鄉長,因包庇鄉公所出納侵佔公款27萬多元,遭屏東地方法院依直屬主管長官庇護判刑1年4月。(資料照,潘建志攝)

2018年因議長賄選案遭判刑入獄的歸曉惠,2016年擔任三地門鄉鄉長,因包庇鄉公所出納侵佔公款27萬多元,遭屏東地方法院依直屬主管長官庇護判刑1年4月,高雄高分院改依主管長官不爲舉發所屬人員貪污罪判囚8月,她提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擔任議員期間賄選案遭判刑3年2月的歸女,在2016年擔任鄉長期間,鄉公所出納孫女因家庭經濟拮据,竟將9筆清潔規費27萬1350元侵佔入己,另將收受之幼兒園保育費及代辦費共計2萬多元也挪爲私用,孫女侵佔部分遭判刑2年11月確定,已入監服刑。

歸曉惠知道孫女的犯行後,竟要她先籌措30萬元並交予其保管,再命令公所人員製作清潔規費收入明細表,由孫女交回部分公款以彌平帳面,但歸曉惠未向屏東縣政府政風處或檢警機關通報及舉發孫女的貪污犯行,後來政風處發現後才調查舉發。

高雄高分院考量歸女位居屏東縣三地門鄉鄉長要職,且曾任屏東縣議員竟在政風處已來函調取資料後,還指示下屬重新制作清潔規費、幼兒園保育費及代辦費收入明細表,掩飾收納的犯行,將她判刑8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