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鎮長收賄 一審判10年2月
雲林縣北港鎮長蕭永義收賄賂補清潔隊員缺額,一審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10年2個月。(本報資料照片)
雲林縣北港鎮長蕭永義2019年9月涉嫌透過白手套以每人120萬元到150萬元代價,讓6人成爲正式清潔隊員,雲林地方法院29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10年2個月,褫奪公權8年,不法所得750萬元沒入,全案仍可上訴。對於判決結果,蕭永義表示,尊重司法,收到判決書後會與律師討論提出上訴。
雲林縣政府民政處表示,縣府收到法院判決文後,將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停止其鎮長職務,並派員代理。
判決書指出,蕭永義爲償還選舉期間支出的債務與紅白帖,2019年9月開始透過蔡姓商人,涉嫌以120萬元到150萬元不等代價,讓6人順利進入清潔隊,合計收受賄賂750萬元。
判決書指出,意圖成爲清潔隊員的6人先後自行或透過白手套蔡某,或央託清潔隊員、里長、裡幹事等相關人士共14人代收受120至150萬元不等賄賂,期約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在甄選評分後,使其獲核成定爲北港鎮正式清潔隊員。
雲林地方法院根據相關被告的銀行資金往來資料、通訊監察譯文、通聯紀錄、LINE對話紀錄、北港鎮公所清潔隊員甄選、評分、覈定公文資料等卷證,及傳喚10餘名證人,審酌被告蕭永義於審理中坦承犯行態度,蕭永義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共6案,處有期徒刑10年2月,褫奪公權8年。
白手套蔡某判刑2年,褫奪公權5年,緩刑5年,須向公庫繳付50萬元;涉嫌交付賄賂的清潔隊員、里長、裡幹事等共14人,坦承犯行,判處拘役和緩刑,須繳付公庫6到8萬元不等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