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例認大同「不能」開股東會 律師:經濟部未來業務辦不完

經濟部12日覈准大同公司市場派欣同及新大同公司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的申請,由於市場派是根據公司法第173條第四項規定申請,經濟部以金管會意見作爲覈准依據,引起法界人士譁然。熟稔公司法、冠綸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攸彥坦言,經濟部此舉等於「行政造法」,未來可能會面臨很多類似的請求案,「造成天下大亂、業務可能辦不完」。

經濟部商業司提出五點核準市場派申請的理由,包括第一、據金管會意見,認定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豔執行業務重大違反法令客觀上足認對擔任董事會召集權人股東會主席有濫權違法行爲,且投保公司提起解任訴訟,在客觀上足使人認其難以繼續擔任董事職務;第二、股東會召集權人不得於股東會上恣意剝奪股東權益;第三、大同負責人刻意忽視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全體股東權益,已無法期待該公司董事會未來將依法召開股東會;第四、因公司負責人召開股東會有重大違法等事宜,無法期待該公司董事會未來會依法召集股東會,應符合公司法173條第4項之要件;第五、大同公司主張申請人取得股份無效,但經濟部重申法規解釋及適用爲主管機關法院職權,非由公司自行解釋及適用,大同公司主張不足採。

林攸彥指出,經濟部這次針對大同案的處分,做了新的擴張,因爲以往經濟部對於「不能召集」的其他事由是有明確的函釋,包括全體董事辭任、董事僅剩一席,或是董事會被法院爲假處分裁定、禁止行使董事職務與召開股東會,除此之外,「應該沒有其他自行認可的事由」。

「經濟部把不能召集,擴張解釋爲客觀上難以期待董事會能依法召集,這樣的要件不是原本法規所律定的。」林攸彥說,其實從經濟部自己的函釋、法院判決都一樣,不能召集是客觀的事實不能,但大同案經濟部已經把「客觀不能」解釋成爲「客觀上難以期待」董事會「依法」召集,顯然已經逾越了法律對於客觀不能的解釋。

大同公司6月30日召開股東會後引發一連串爭議,讓上市櫃主管機關金管會、公司法主管機關經濟部都出手整頓。林攸彥強調,雖然過往沒有大同這種案例,但經濟部也不能逾越法律來解釋,而且經濟部商業司在解釋股臨會是否會鬧雙胞時,也做出了矛盾的解釋,「如果大同公司本來就可以自行召開股臨會,那爲什麼會認爲他們不能依法召開,這也等於商業司其實承認大同是有能力且可以召開股東會」。

經濟部覈准市場派召開股東臨時會,後續市場派還會面臨哪些法律戰?林攸彥指出,經濟部曾經做過解釋令,只要裁準市場派召開股東會後,市場派可以向集保中心調閱股東名冊,所以過往有些公司利用股東名冊卡關,這情況將不存在。另外市場派也可依公司法規定請求公司或股務代理提供股東名冊,如公司或股務代理拒不提供,將被主管機關處罰。

如果面臨公司派提出訴願,林攸彥表示,要等行政院作出訴願決定會有一段時間,而且不論訴願決定如何,還有可能進入訴訟,「法院會不會認同這樣的擴張解釋,這是蠻值得探討的問題個人實際處理過,少數股東原本由經濟部許可召開股臨會,最後被法院判決撤銷,「實務上這樣的情況也可能會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