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申請股臨會停止執行遭駁回 法院最快本週裁定
▲行政院訴願委員會駁回大同申請停止執行股東臨時會。(圖/記者湯興漢攝)
大同公司爲阻止市場派下週召開股東臨時會,三管齊下,向行政院、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分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及聲請假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已駁回,最新消息指出,行政院訴願委員會今天上午又駁回大同的申請停止執行,法院最快本週做出裁定,各界關注結果。
6月30日發生大同股東會之亂,經濟部覈准外部股東欣同、新大同公司自行召開股臨會全面改選董事,大同公司就向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並申請停止執行,要求訴願委員會做出訴願決定之前,不準市場派召開股臨會。最新消息指出,訴願委員會今天上午駁回大同的申請停止執行。
針對訴願委員會的駁回結果,行政院法規會主委林秀蓮說「幾天後看行政院的訴願書就知道」,是否和行政法院的裁定看法一致,林主委則說「應該吧。」
金管會昨天查獲中資透過新加坡金融機構購買大同股票,大同公司就呼籲經濟部不應准許市場派召開股臨會。但經濟部表示,被查獲的中資和前3次查獲對象不同,也和欣同、新大同無關,原本准許召開股臨會的行政處分不受影響。基於行政一致的立場,訴願委員會駁回大同申請的理由,和經濟部的決定相同。
經濟部認定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豔有濫權違法行爲,難以期待大同董事會會遵法,覈准大同市場派欣同及新大同公司召開股臨會,將在下週三舉行並改選董事。
大同公司不服,除了提起訴願,又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臺北、士林地方法院聲請「禁止欣同、新大同公司行使股東投票權、召集權」的假處分。高等行政法院本月5日已駁回大同的聲請,
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大同董事任期已屆滿,經濟部又認爲今年6月30日改選的董事違法而不予登記,准許召集股臨會選任新董事,有儘速補正的急迫性;大同是否因中資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須由主管機關認定,公司逕自扣除表決權已侵害股東權益,因此駁回大同聲請停止執行。
大同公司向訴願委員會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的停止執行和行政訴訟,都沒有獲得訴願委員會和行政法院支持,現在只等臺北和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官的裁定出爐,紛擾多年的大同經營權之爭可望明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