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志堅收賄判10年定讞 聲請再審卻坦承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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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新北市副市長許志堅9年前利用主導都更案的機會,向建商收受名錶、金條及現金共615萬多元,幫助通過審議取得都更案,去年最高法院將他依貪污罪將判刑10年定讞,他入獄服刑後聲請再審,他坦承收錢及名錶,遭法官當庭訓斥。

許聲請再審,否認涉犯貪污罪,他坦承有收下名錶及金條,法官斥責他身爲副巿長,卻不懂避嫌,不該收下這些東西,這是犯罪,至於准許再審與否將由合議庭另行評議。依再審新制度,聲請再審者法官原則上應開庭訊問。

2008年寶興開發公司提送新北市升格前的臺北縣政府審議新店北宜路一段的廣明段土地都更案,因遲未能補正相關文件無法排入都更委員會審議,寶興開發於是透過周麗惠(獲緩刑確定)請託許志堅,該案同年完成公開展覽公告程序。

在都市更新事業計劃審議期間,寶興透過周麗惠行賄許志堅,許從2011年5月至2014年6月按月從周女收受11萬,其子及兄長則在周女公司掛名員工按月支薪,許共收賄509萬餘元。廣明都更案在許批示2012年底排入審議,周以慶生爲由送許21萬多元的蕭邦表,及價值47萬多元的5兩金條兩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