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斗六市主席收賄 判6年定讞

12年前擔任雲林縣斗六市代會主席陳明章利用議決提案的權力,向廠商索取賄賂300萬元,最高法院維持臺南分院更四審認定,依職務上行爲收賄罪判處6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定讞。已通知檢方防逃。 (本報資料照片)

12年前擔任雲林縣斗六市代會主席的陳明章,向得標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廠商索賄300萬元,最高法院22日駁回上訴,維持臺南高分院更四審判決,認定陳破壞政府官箴,且犯後沒有悔悟,依職務上行爲收賄罪判刑6年,褫奪公權4年定讞,並通知檢方啓動防逃機制

行政院環保署2008年補助斗六公所2250萬元,辦理「垃圾衛生掩埋場封閉覆育工程」,市代會也在臨時大會通過工程經費墊付案。當時擔任主席的陳明章認爲,該墊付案通過後有機可趁,於是向廠商索賄。

標的營造商張姓男子取得工程預算資料經計算後,對於工程材料及集水井成本無法估算,陳明章透過友人介紹與張男見面,向張表明「這個工程會賺,我來處理就好」,向張索討賄賂並收取300萬賄款。

隔年,陳明章在市代會等會議中擔任主席,對於斗六市長就該案工程所爲的施政報告,他因收賄以沒有工程品質不佳爲由,提出質詢爲難市公所,廠商於是順利完成估驗並完工,且取得工程款

更四審考量陳明章從事民意代表多年,不思公正廉潔執行職務,竟收賄嚴重影響政府官箴及公務員形象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均非輕微,將他依貪污罪判刑6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