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17年 前汐止市長黃建清 圖利判6年定讞
2007年改制前的臺北縣汐止市長黃建清,違法核發「祭祀公業保儀大夫」派下全員證明書給蔡宏升,讓其獲得土地補償費用6684萬餘元;本案歷經法院17年審理,臺灣高等法院3次更審,最高法院10日認定,黃的犯罪事實明確,依圖利等罪判刑6年,褫奪公權4年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2007年改制前的臺北縣汐止市長黃建清,違法核發「祭祀公業保儀大夫」派下全員證明書給蔡宏升,讓其獲得土地補償費用6684萬餘元,全案歷經法院纏訟17年終於確定。最高法院10日認定,黃建清的犯罪事證明確,依圖利等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4年定讞,已通知檢方啓動防逃機制。
同案被告吳仁惠、趙河清、蔡宏升也分別被依圖利等罪,判處4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確定。但更三審認定應沒收土地所有權,於2008年5月8日變更登記後「祭祀公業保儀大夫管理人蔡宏升」的14筆土地,最高法院則認爲,應再調查是否爲有對價關係的犯罪所得,這部分廢棄發回高院更審。
本案是因蔡宏升得知「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實爲神明會,而非祭祀公業,且「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名下有大筆土地,部分土地經土地徵收而有6000多萬元的土地補償費,蔡於是從中動手腳獲取不法利益。
蔡宏升提供不實沿革、派下員系統表,申請變更爲管理人,但屢遭駁回,蔡由地政士吳仁惠透過趙河清介紹,認識時任汐止市長的黃建清,共同犯罪,由黃指示祭祀公業業務的承辦人後,同意核發派下員證明並同意備查蔡宏升爲管理人,蔡因此順利請領土地補償費6684萬餘元。
高院更三審考量黃建清時爲汐止市長,受國家俸祿,應清廉自持,竟濫權核可,圖利他人,惡性不輕,且犯後未坦認犯行,並無悔意,依圖利等罪判刑6年,褫奪公權4年,上訴後,最高法院昨日就判刑部分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