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通霄鎮長陳漢志涉貪判決出爐 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前通霄鎮長鄉陳漢志涉貪案一審判決出爐,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謝明俊攝)

前通霄鎮長陳漢志涉及收賄案,經苗栗地院審結24日宣判,依違犯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5年。又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新臺幣107萬元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另鎮公所秘書陳志豪則判處有期徒刑3年8個月,褫奪公權3年,廠商蔡弘懋則依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褫奪公權2年,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地院調查,前通霄鎮長陳漢志、機要秘書陳志豪、鎮務顧問黃晏樂於陳漢志就任之初,就共同謀議向廠商要求賄賂,並由黃晏樂於2019年3、4月間,向賀喜公司的林瑞洋探詢參與公有土地架設太陽能板標租案的意願,林瑞洋表示有參與意願後,受邀至陳漢志服務處洽談,陳志豪當場詢問林瑞洋,若賀喜公司得標,願給付多少賄賂,但雙方未達成共識。

陳漢志後於2019年8月間某日,向有意參與通霄鎮太陽能光電標租2案的能旺公司監察人蔡弘懋詢問,外面的行情多少,並表示他知道一般行情,蔡弘懋則回以得標後會知道禮貌。陳漢志再指示不知情的承辦人林國驊,將非屬應秘密的該案文件檔案交付給蔡弘懋,有利於能旺公司事先評估。

待安集公司得標再統包給能旺公司施作後,蔡弘懋遂於同年12月某日上午,在陳漢志服務處交付以紙袋包裝的36萬元賄賂給陳漢志,再於2021年4月13日在苗栗縣通霄海水浴場旁土地公廟前,將以紙袋包裝的71萬元賄賂款項,丟到陳漢志駕駛的公務車內,作爲得標的對價。

苗栗地院審理結果認爲,被告陳漢志雖僅坦承向蔡弘懋收受賄賂,否認向林瑞洋要求賄賂,被告陳志豪則否認要求賄賂犯行,但同案被告黃晏樂、蔡弘懋均對於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經林瑞洋、能旺公司的葉建宏等人證述明確,尚有手機截圖、跟監照片等資料佐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漢志、陳志豪、黃晏樂、蔡弘懋4人犯行均可認定。

法官量刑審酌被告陳漢志身爲鎮長,本應廉潔自持,竟對職務上之行爲要求、收受賄賂,罔顧選民付託,敗壞官箴,考量賄賂金額達10 萬元,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及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被告陳志豪曾於偵查中自白,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減刑,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3年。,被告黃晏樂雖非公務員,但與公務員共要求賄賂,並於偵查中自白,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減刑,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褫奪公權2年。

至於被告蔡弘懋雖非公務員,但向公務員行賄,並在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 條第5項規定減刑,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8萬元,褫奪公權2年。

而檢察官另起訴標租案承辦人林國驊共同要求、收受賄賂。法院審理結果認爲,被告林國驊身爲承辦人,受鎮長指示出席洽談及交付檔案,不能逕行認爲有要求、收受賄賂的犯意聯絡,且依卷內事證,檢察官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林國驊有要求、收受賄賂的行爲 ,故判決被告林國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