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通霄鎮長陳漢志貪污案二審定讞 涉13件回扣再起訴
2024年12月9日苗栗縣/前通霄鎮長陳漢志貪污案二審定讞 涉13件回扣再起訴。(謝明俊攝)
苗栗縣前通霄鎮長陳漢志被控於2019年在公所太陽能板招租標案中,與公所機要秘書等人勾結,向廠商索賄107萬元,並與蔡姓業者達成協議。向林姓業者索賄則未遂。第一審判處陳漢志貪污罪徒刑10年,臺中高分院今天宣判,考慮其認罪及主動繳回賄款,將刑期減至5年,並褫奪公權5年。苗栗地檢署另對其在13件採購標案中涉嫌收回扣逾百萬元,依貪污治罪條例再度起訴。
55歲的通霄鎮長陳漢志,爲通霄在地人,畢業後回鄉任教,後擔任通霄及等國小的主任和校長。他精通投資理財,與友人合作經營建設公司、補習班等事業,積累了大量財富。隨後,他從教育界退休,轉向政界,並於2018年當選通霄鎮長。總統蔡英文上臺後推動太陽能光電,通霄鎮吸引許多光電業者進駐,將山區開發爲太陽能光電區。部分業者砍伐山頭植被,設置太陽能板,因當地是石虎棲息地,引發環保人士抗議。
苗栗地檢署檢察官石東超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偵辦,起訴書指出,陳漢志在2018至2019年擔任通霄鎮長期間,透過黃姓前鎮務顧問及陳姓前機要秘書,向廠商索賄,金額爲得標金額的10%至15%,非法所得逾百萬元。
陳漢志、前機要秘書陳姓及前鎮務顧問黃姓,涉嫌貪污罪,損害公信力與廉潔性。林姓廠商及其餘5名廠商,則分別涉及交付賄賂與違反政府採購法,另處緩起訴。
檢方指出,陳漢志在太陽能光電招租案中,收取賄款107萬元,經一審判處10年徒刑,二審後基於其認罪並繳回賄款,改判5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檢方強調,公職人員應恪守廉潔自律,並將繼續加強偵辦貪污案件,確保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維護採購程序的公平性與建設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