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債案餘波不斷 德邦證券項目承攬人二審折戟

五洋債”欺詐發行案餘波不斷。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6月9日披露了五洋債項目承攬人曹榕與證監會糾紛二審行政判決書。其中顯示,北京高院駁回曹榕上訴請求,維持此前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原判,即撤銷其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5年市場禁入、罰款25萬元。

五洋債欺詐發行案,始於一樁債券違約風波,備受市場關注,被認爲是中國首例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和證券糾紛領域首例適用代表人訴訟制度審理的案件。

去年年底,杭州中院對該案作出審判決,五洋建設實控人及相關中介機構遭“連坐”。一審判決後,多名被告發起上訴。

而曹榕在去年4月,就證監會對其處罰決定向北京中院起訴。一審敗訴後,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

德邦證券五洋債糾葛

一宗六年前承攬的債券發行項目,令德邦證券身陷糾紛。

天眼信息,五洋建設成立於1999年,曾爲浙江省建築業重點骨幹企業,2007年集團產值超65億元,是紹興市“建企航母”。

德邦證券與“五洋債”違約案的牽扯,始於2015年。

2015年7月中旬,五洋建設獲准發行票面總金額不超過13.6億元的公司債券。此後兩個月,公司發行了“15五洋債”15五洋02”,規模分別爲8億元和5.6億元,合計發行規模逾13億元。

兩期債券主承銷商均爲德邦證券。德邦證券爲五洋建設發行債券出具了相關覈查意見,並取得承銷費收入1857.44萬元。

但在2018年7月,證監會的全市場“首張債券欺詐發行罰單”,開給了五洋建設。

據證監會查明,五洋建設通過粉飾報表,將公司包裝成優良資產,製作虛假申報材料騙取發行公募債,並且存在在私募債發行過程中向投資者披露虛假信息、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等違法行爲,涉案金額巨大、手段惡劣,造成了所發行債券無法兌付的嚴重後果。

因此,證監會對五洋建設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4140萬元;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併合計罰款254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陳志樟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中介機構也被追責。次年1月,證監會對德邦證券,時任德邦證券債券融資部董事副總經理、五洋建設債券項目負責人周丞瑋,時任德邦證券固定收益聯席總經理兼債券融資部總經理曹榕等6名責任人員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認定,德邦證券作爲主承銷商,未充分覈查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在關注到五洋建設應收賬款回收風險問題時,未充分履行覈查程序。其中,對德邦證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857.44萬元,並處以55萬元罰款;對周丞瑋、曹榕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5萬元罰款,撤銷證券從業資格。

不過,相關方在責任認定問題上出現分歧。曹榕案,其實是五洋債欺詐發行案的餘波之一。

去年4月,曹榕曾就證監會處罰決定向北京中院起訴。彼時,曹榕提出四點起訴理由,包括其不是項目組成員或負責人、沒有在募集說明書和核查意見上籤過字、沒有參與債券銷售過程。雖然擔任項目組所在部門總經理,但不是業務負責人等。

此後,曹榕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正確等爲由,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北京高院的二審行政判決書指出,該案二審的焦點有三方面:證監會認定德邦證券未盡勤勉義務是否合法?認定曹榕爲應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否合法?禁入決定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二審判據書顯示,作爲五洋建設債券項目部門負責人,曹榕對整個項目具有主導作用,曹榕未對五洋建設債券項目的風險覈查問題保持應有關注,是德邦證券違法行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北京高院二審判定,一審法院認定的被訴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幅度適當,並無不當。曹榕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因此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曹榕的訴訟請求

欺詐發行案還在上訴中

在證監會對五洋債相關方做出處罰決定後,五洋債欺詐發行案也在進入司法程序

此前,五洋債欺詐發行案一審判決引發市場高度關注。

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對債券持有人起訴五洋建設、五洋建設實控人陳志樟、德邦證券、大信會計師事務所、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大公國際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該院認爲,五洋建設以虛假財務數據騙取債券發行資格,構成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應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介機構方面,債券承銷商德邦證券和出具審計報告的大信會計所,都未勤勉盡職,對案涉債券得以發行、交易存在重大過錯,應對五洋建設應負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大公國際作爲債券發行的資信評級機構、錦天城律所爲債券發行出具法律意見書,未勤勉盡職,存在一定過錯,法院酌定大公國際在五洋建設應負責任10%範圍內,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設應負責任5%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判決公佈後,因相關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承擔比例和金額較高,一度引發業內的熱議,對於中介機構的責任認定問題,也成爲法律界的關注重點。

據公開報道,今年1月底,6位被告中,除五洋建設外,陳志樟、德邦證券、大信會計所等其餘5名被告均選擇了上訴。

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曾表示,從上訴理由來看,中介機構多認爲一審法院對因果關係的認定方面事實不清,即未充分查明虛假陳述行爲與五洋債違約的因果關係。中介機構還稱,一審要求的賠償責任承擔範圍過於寬泛,會對市場造成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