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軍人救人遇難 申報烈士未果 官方:不符合條件
(原標題:“退伍軍人未評烈士”追蹤 官方:系救人後自救時落水,不符申報條件)
12月12日,紅星新聞獨家報道四川宜賓屏山縣退伍軍人餘林蔚在參加2018年屏山中都鎮“8.16”抗洪搶險過程中救人後落水遇難,被屏山縣人民政府認定見義勇爲後申報烈士未果的消息,引起了屏山縣高度重視。
12月14日,屏山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向紅星新聞提供了《關於餘林蔚不符合申報烈士條件的情況說明》,闡明瞭餘林蔚不符合烈士申報條件的具體原因。
官方:餘林蔚系自救時落水
據屏山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出具的《情況說明》介紹:2018年8月16日,屏山縣中都鎮遭遇百年不遇的洪災,中都鎮黃瑞川、曹樂林等人被困。餘林蔚、鄧世超等人利用壓彎河邊小樹施救被困人員,但因洪水上漲迅猛且水勢太大,造成餘林蔚等5人均被困。
在等待救援過程中,餘林蔚跳入洪水試圖游到對岸自救,但不幸被洪水沖走,其餘被困人員後被中都鎮組織的救援力量成功救起。
事發後,屏山縣、中都鎮兩級黨委政府迅速組織力量全力搜救,於2018年8月19日在原太平鄉春風村河段找到餘林蔚遺體。
隨即,屏山縣政府、中都鎮政府領導分別前往餘林蔚家中關心慰問,積極協助餘林蔚家屬處理善後事宜。2018年9月12日,餘林蔚等5人被屏山縣人民政府評爲“見義勇爲先進羣體”。
↑餘林蔚生前照
屏山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表示,針對餘林蔚家屬提出的申報烈士事宜,屏山縣涉及相關部門進行了認真研判,根據《烈士褒揚條例》第二章第八條第二項“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爲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規定,以及對該項規定的釋義,餘林蔚同志的行爲不符合烈士申報相關規定。
釋義:餘林蔚申報烈士卡在細節上
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時,屏山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局長袁業坤翻開了由國家民政部優撫安置局、政策法規司等部門編著的《〈烈士褒揚條例〉釋義》,進一步解釋了餘林蔚經屏山縣退役軍人事務局等單位初審不符合烈士申報規定的原因。
退伍軍人洪災中救人犧牲,家屬認爲符合烈士評定條件,提交申報材料被退回(來源:紅星新聞)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釋義》要求工作機關對《烈士褒揚條例》第二章第八條第二項中關於“犧牲”所把握的原則是:要看其死難情節中是否有直面危險、奮不顧身、敢於犧牲的主觀態度和具體行爲表現。
《釋義》規定“爲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情形的把握有幾個關鍵點,包括:必須是在保衛和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過程中遇難,即正在實施保衛和搶救行爲時犧牲的才能評定烈士。還要有“犧牲情節突出、堪爲楷模”的情形。
袁業坤錶示,經過反覆覈實、覈查相關目擊證人、同行被困人員等,餘林蔚見義勇爲的行爲發生在洪水上漲時按倒河邊小樹營救被困在外面的黃瑞川等羣衆;但其落水發生在見義勇爲救人行動終結之後等待營救期間,而不是發生在他實施救人過程中。“因此,餘林蔚的情形符合見義勇爲,但確實不符合申報烈士的條件。”
↑《烈士褒揚條例》釋義
袁業坤同時認爲,餘林蔚見義勇爲的行爲依然值得表彰和學習。接下來,屏山縣退役軍人事務局、中都鎮等將進一步關心餘林蔚家屬,並對家屬作耐心解釋,以期獲得家屬對烈士申報政策的理解。
在查閱《〈烈士褒揚條例〉釋義》相關規定後,餘林蔚妻子楊琴表示,此前家屬只知道《烈士褒揚條例》的相關規定,“(從《條例》字面上理解)我們申報沒通過,就感覺有點遺憾。現在知道了,我們申請了,努力了,官方也給出了明確的答覆,我們也沒有異議,沒有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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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爲犧牲申報烈士兩年無果,該有個說法
得知救人犧牲的出租車司機唐超被評定爲烈士,身在四川宜賓的楊琴又燃起了爲丈夫申報烈士的希望。
2018年8月,楊琴丈夫、退伍軍人餘林蔚在洪災中營救他人時犧牲,並與其他參與救人的4人被宜賓市屏山縣政府評爲“見義勇爲先進羣體”。楊琴稱,他們曾向屏山縣中都鎮政府提交申報烈士的材料,但被退回,“我們看了唐超烈士的事蹟,與餘林蔚一樣是救人犧牲的。”據此她認爲,丈夫救人犧牲符合評定烈士的條件。
同樣是爲救人犧牲,唐超被評定爲烈士,餘林蔚卻兩年來都未成功申報。爲何會出現“同命不同彰”的情況?恐怕不只是餘林蔚的家屬感到不解,公衆也同樣會存在疑問。
《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規定,公民犧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爲烈士。其中之一,就是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爲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評定唐超爲烈士的批覆》中也明確表示是遵照這一規定執行。
圖/中國政府網截圖
2018年9月,屏山縣政府授予餘林蔚等5人“見義勇爲先進羣體”榮譽稱號。從這一認定來看,餘林蔚因營救他人而犧牲的事蹟是確鑿無疑的,並得到了當地政府的肯定。
據此來說,如果嚴格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的相關規定,認定餘林蔚爲烈士應該無多少疑問,其他類似的評定案例也給出了直觀的參照。
那麼,綜合制度規定和現實案例,爲何餘林蔚會成爲“例外”,或者說其家人的申報爲何會遲遲得不到“被拒絕”的解釋,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確有必要及時給出嚴肅而周全的迴應。
還要看到,此事發展至今,其家屬的困惑和委屈,已經不只體現在對未能認定的不解之上,也源自整個申報過程的曲折。
比如,相關方面目前給出的迴應就存在一定的矛盾。當地武裝部的負責人稱,楊琴遞交的餘林蔚申報烈士材料,交到了屏山縣政法委,但經過政法委討論,認爲餘林蔚不符合烈士申報條件;而屏山縣政法委則表示,只收到了見義勇爲申報材料,沒有收到其申報烈士的材料。
此後,武裝部方面又表示,烈士認定工作移交到了退役軍人事務局,該局仍然認爲餘林蔚不符合烈士評定條件,於是將材料退給了家屬。但是,對於餘林蔚爲何不符合烈士申報條件,相關方面至今未能給出明確說法。
烈士評定必須“按規執行”,遵照相應的程序和規範,從“他人可以”的案例中找依據,可能也顯得主觀,但對於不符合評定條件的申報,一五一十給出明確的解釋和答覆,以避免對家屬造成無謂的折騰,這應該是公共部門應有的服務態度。
然而,在兩年多來的申報過程中,餘林蔚家屬卻遭遇了“我問鎮政府,叫我找民政局,民政局又叫找鎮政府”的困境,這顯然有失對一名因見義勇爲而犧牲的“勇士”該有的敬意,和對其家屬起碼的體恤和溫情。
結合媒體報道的諸多現實案例,近些年各地在烈士評定上所存在的標準模糊、公平性存疑等現象,並非孤例,這尤其體現在不同地方的執行差別上。這樣的一種狀況或許啓示我們,《烈士褒揚條例》的執行或還需要依據現實反饋,多一些更詳細的實施細則,儘量減少社會疑問和地區間的差異,這也是維護烈士評定嚴肅性、公平性的應有之義。
但是,制度再周全,具體執行依然需要經手部門多一些耐心和同理之心,把評與不評的道理、依據講清楚,既給當事人釋疑,也給社會以明確預期。
就這起個案來看,家屬的申報已經摺騰了兩年多,當地相關方面是時候儘快給出一個更明確、更令人信服的說法。其家屬說,“能不能申報成功,我們需要得到一個書面答覆”,這不應該成爲奢望。
□任然(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