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投資能力自評打幾分? 險企陸續“官宣”成績單

根據銀保監會下發的45號文,在明年1月31日之前,所有保險公司都要完成自評估和掛網披露

近日,泰康養老燕趙財險北京人壽率先完成了相關投資能力的自評估,並將結果在中保協網站披露。據證券時報記者瞭解,近期各保險資管和保險公司投資部門都在緊張開展自評估事項

10月10日,中國銀保監會下發《關於優化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45號)(簡稱“45號文”),決定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投資管理能力的備案管理,將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調整爲“公司自評估、信息披露和持續監管相結合”。

根據45號文,在明年1月31日之前,所有保險公司都要完成自評估和掛網披露。

小型公司嘗“頭啖湯”

11月以來,陸續有保險公司在中保協網站上披露投資管理能力自評估情況,以中小公司居多。目前,已有燕趙財險披露了信用風險投資管理能力、股權投資管理能力的自評估情況;北京人壽披露了股權投資管理能力、泰康養老披露了信用風險投資管理能力自評估情況。

這些保險公司都在自評估報告中承諾,相關能力符合監管要求,並保證披露的及時性、內容真實性完整性

今年10月10日,銀保監會發文取消了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的備案管理,將管理方式調整爲公司自評估、信息披露和持續監管相結合的形式,通過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全面壓實保險機構主體責任。

這是近十年來保險投資制度的一次大調整。調整之後,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新定義爲七類:信用風險管理能力、股票投資管理能力、股權投資管理能力、不動產投資管理能力、衍生品運用管理能力、債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股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

過去針對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一直是“牌照式”備案監管。據監管人士透露,此次改革將有力解決部分保險機構過去存在的投管能力“重牌照、輕建設”的問題,有利於保險投管能力不斷提升,有利於保險行業應對內外部風險,也有利於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據證券時報記者瞭解,由於要在明年1月31日完成全部工作,10月以來,各家保險公司投資部門就已經針對新規要求展開了緊張的制度梳理、調研論證和自評估。尤其是對於牌照能力較多的大型保險機構,自評估需要準備的信息披露內容將更加複雜。

投資管理部門透明化

整體來看,保險公司需要披露的事項較爲詳細,本次改革對信息披露的要求,可以說是保險公司投資管理部門對外公開程度最大的一次。

例如,完成自披露的公司,均公開了相關投資業務條線上的行政責任人專業責任人的基本信息,公開了資管部門組織架構崗位設置的情況,甚至包括專業人員的名字及其從業年限等信息。

銀保監會在《關於優化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45號文)中第九條規定,保險機構公開披露的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及自評估內容,應涵蓋相關能力標準的各項要素。涉及人員資質的,45號文要求逐一列明專業人員的具體資質和從業經歷。

這一度引起了部分保險業內人士的擔憂,披露專業人員詳細履歷是否會爲外界挖角提供便利,不利於團隊穩定和業務發展?

不過,在後續的操作溝通中,這個疑慮在縮小。已經披露的公司中,除了行政責任人和專業責任人需要按要求公開基本信息,各個崗位專業人員只需要披露姓名及從業年限。

各家保險機構在滿足信息透明要求和保護公司內部信息之間,也有一些權衡之道。比如,一些公司傾向於披露監管要求的最低人數,也有公司會選擇披露更多。

45號文還要求,涉及制度建設的,應逐條列出相應制度名稱、發文字號。涉及流程機制的,應清晰列明總體框架及各環節分工、管理規則名稱及責任人信息。

這些信息的公開,除了促進保險機構完善相關制度,也讓後續監管有據可查。據瞭解,監管曾表示,要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的監督檢查和違規處罰。根據新規,保險機構出現信息披露不及時、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等情形的,銀保監會將採取監管談話、下發風險提示函等監管措施責令限期改正。存在編造提供虛假信息、不具備投資管理能力而開展相應投資業務、未履行信息披露和報告程序開展相關投資業務、在投資管理能力未持續符合要求的情況下新增相關投資等情形的,銀保監會將予以行政處罰。(記者 潘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