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股大爆炸案國賠官司二審 金額縮減7百萬僅準千餘萬

▲五股大爆炸案國賠官司,二審僅判準703萬餘元。(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新北市五股區2011年4月晚間,發生大爆炸案件,造成4死38傷慘劇被害人提出國家賠償民事求償訴訟,一審判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萬達煙火、「新興堂金紙鋪」負責人陳邱隆(已歿)及司機盧錦熹(已歿)的家屬,須連帶賠償1727萬餘元。但上訴二審後,高院30日改判賠償1030萬餘元,判準金額減少7百萬元。

這起大爆炸案件發生於4月22日晚間,設籍在桃園的萬達公司因已發生一件爆炸,遭桃園縣消防局(改制後爲桃園市消防局)要求銷燬高空煙火。萬達協理鄭禮廷爲避免煙火遭沒入銷燬,聯絡五股當地的「新興堂金紙鋪」負責人陳邱隆,找司機盧錦熹幫忙載到三芝藏放貨車開到五股香鋪,搬運過程摩擦震動因素不慎引燃爆炸。波及路過車輛、附近房屋總計造成4死38傷慘劇,死者包含陳邱隆、陳邱隆母親、盧錦熹與路過的林姓車輛駕駛。

被害人家屬事後向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萬達煙火、陳邱隆及盧錦熹的家屬,提出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訴訟,請求連帶給付4332萬餘元。一審法院2012年間判準連帶賠償1727萬餘元。

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於30日宣判,高院重新計算損失後,改判決國賠與民事連帶賠償1030萬餘元,比起一審判準金額足足少了700萬元,可上訴。其中差異較大的爲附近的3名屋主,一二審判準金額分別相差130萬、127萬與113萬餘元。

本案刑責部分最高法院2014年間依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判決鄭禮廷2年有期徒刑定讞。至於萬達煙火公司也被桃園縣消防局開出罰單150萬元,也打起行政官司,目前仍在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另外新興堂金紙鋪負責人陳邱隆、司機盧錦熹2人因死亡,未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