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宣影射潘孟安外遇 國民黨、張雅屏判賠60萬並登報道歉

文宣影射潘孟安外遇國民黨張雅屏判賠60萬並登報道歉。(中時資料庫)

屏東議員林鬱虹不滿國民黨屏東縣黨部主委張雅屏製作不實文宣,影射她與潘孟安有緋聞,起訴求償。二審判國民黨與張雅屏賠林女60萬元並登報道歉,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全案起於民國103年屏東縣長選舉期間,時任中國國民黨屏東縣黨部主委張雅屏,被控主導、製作不實文宣,影射當時的民主進步黨屏東縣長候選人潘孟安與當時的國民黨籍縣議員林鬱虹有緋聞。

刑事部分,張雅屏被判刑2年10月定讞;林鬱虹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張雅屏惡意抹黑她與潘孟安有緋聞,不法侵害她的名譽權,國民黨爲張雅屏的僱用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求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1000 萬元並登報道歉。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認爲,張雅屏未善盡查證義務,即散佈不實謠言,國民黨也未盡監督義務,使林鬱虹遭受社會異樣眼光,判國民黨與張雅屏連帶賠償60萬元,並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自由時報的全國頭版刊登道歉聲明1天。

案經國民黨、張雅屏上訴,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也認定不實文宣足使一般人認爲已婚林鬱虹與潘孟安有婚外情,貶損林鬱虹社會評價自屬侵害林鬱虹名譽權。

二審審酌,張雅屏以寄送黨員大量派報夾送或於造勢晚會發放等方式散佈不實文宣,影響範圍廣大,且張雅屏未有任何道歉表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國民黨、張雅屏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昨天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編輯李錫璋)11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