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交易糾紛多 消保官出招確保消費者權益

▲立委邱志偉今天召開「數位交易平臺消費行爲侵犯智慧財產權責任歸屬」公聽會。(圖/記者周宸亙攝)

記者林淑慧/臺北報導

網路消費糾紛日益增加,不少發生在各大交易平臺行政院消保處消保官呂惠珍提醒通訊交易的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清楚易懂的消費資訊、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交易原則上享有7日猶豫期,消費者也能申訴並申請調解消費爭議,以確保網購交易的權益

網際網路的發達下,透過數位平臺進行商務交易已是現代人主要消費方式,不過我國網路購物法規不夠健全,部分電商交易過程衍生的責任歸屬,仍有模糊地帶,例如不肖賣家在電商平臺販賣的商品,侵犯商標專利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時,不只造成數位平臺業者、商品智財權所有者及消費者三方的損失,更可能降低消費者網購意願,阻礙數位交易平臺的發展。

因此,立委邱志偉今(28)日召開「數位交易平臺消費行爲侵犯智慧財產權之責任歸屬」公聽會,邀請政府部門專家學者東森得易購、富邦媒體科技、美好家庭購物、創業家兄弟、統一超商、臺灣樂天,以及無店面零售商業同業公會等代表與會,研議成立網購專法可行性,以完善網購環境。

行政院消保處提出以下四點方法,保障消費者於通訊交易的權益:

一、 通訊交易的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清楚易懂的消費資訊:

消保處指出,通訊交易的業者於訂約時,應提供消費者充分的資訊,包括:可迅速有效聯絡的通訊資料;商品或服務的內容、對價、交付日期等契約要項;消費申訴的受理方式等資訊。業者出賣的商品若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消費者得依據上開消費資訊聯絡出賣人主張權利

二、 消費者於通訊交易原則上享有7日的猶豫期:

除了不適合退還的性質特殊商品或服務外,消費者於通訊交易享有7日的猶豫期。業者若在網頁標示貨物售出概不退換,或一經拆封不得退貨,對於依法享有7日猶豫期的消費者,並不受該標示的拘束。

消費者買到仿冒品或侵權商品除了可依前述規定解除契約外,也可援引民法瑕疵擔保責任等相關規定主張權利。

三、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所負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的內容:

品質虛僞或違法商品往往涉及不實廣告的問題,依消保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對消費者所負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的內容,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

刊登廣告的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的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另外,其他專業法規就不實廣告或違法商品也有相關規定,相關行爲人依具體個案情節可能負有民事、行政及刑事責任。

四、 消費者可利用消費爭議處理機制進行申訴及申請調解:

消費者因通訊交易買到侵權商品所衍生的消費爭議,可透過行政院建置的「消費申訴及調解案件管理系統」,線上提出申訴或申請調解,也能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