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例 維護自身權益

近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城關法院發佈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例,以案講法,將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到底。

瑜伽沒練完消費者要求退款

2023年4月21日郭某某與蘭州某瑜伽有限公司簽訂瑜伽課服務合同,約定會員費以及課程相關內容。郭某某自2023年4月至8月期間上小班課19節、私教課2節,後雙方因上課時間及能否上團課等問題雙方發生矛盾,雙方協商未達成一致,郭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雙方的服務合同,被告退還原告支付的課程費用共計5000元。被告辯稱“合同約定概不退費,原告已交納的課時費是根據合同約定總課時計算的優惠價,如果退費,也應當扣除已上課程的價格”。

法院認爲,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瑜伽課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建立的預付款消費服務合同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在郭某某要求解除合同的情況下,不宜強制要求雙方繼續全面履行消費服務內容。原告郭某某已消費19節小班課、2節私教課,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就課程實際單價在原告上課前已向其告知,故應當以合同優惠價格按21節課計費。關於退費問題,被告“不因任何原因退還費用”的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加重了原告責任、限制了原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權利,屬於無效條款,被告以此抗辯不予退費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綜合原、被告的違約程度及被告提供服務的情況,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瑜伽課服務合同,被告蘭州某瑜伽有限公司退還原告郭某某課程費2500元。

美髮店“忽悠”充值消費者要退費

2023年10月,李某某在城關區某美髮店消費,掃碼支付8999元充值會員卡,並於當日消費部分費用。之後,李某某發現被告的其他門店存在閉店的情況,因擔心被告在收取款項後跑路,李某某開始溝通協商退費事宜。雖經多次協商,但美髮店始終未退費。李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該店退還尚未消費的款項7880元,並承擔逾期利息。

該案經法官在線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城關區某美髮店退還原告李某某尚未消費的預付款7880元。

法官表示,本案所涉及充值會員卡又稱預付消費卡,此情形下,消費者面臨着“商家跑路”“霸王條款”以及虛假宣傳等合同風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從保護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出發,消費者雖然充值了預付款,但是如果出現商戶提供服務不符合約定或者其他喪失合同繼續履行基礎情形的,其仍有權解除合同,並主張商家退還未消費的預付款。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

責任編輯:馬和相

來源: 蘭州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