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法院發佈勞動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新華網重慶5月1日電(記者朱薇)在國際勞動節之際,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發佈勞動者權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該法院一年來審結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勝訴率近95%,判決用人單位支付或賠償勞動者金錢義務超過1000萬元。
合同期滿未續簽,每月工資雙倍付
【基本案情】陳杰2004年6月應聘到重慶峰業公司工作,勞動合同期滿後,峰業公司繼續留用陳杰,但未與陳杰續簽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後,陳杰訴至法院,要求峰業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期間的雙倍工資。法院判決峰業公司支付陳杰7個月雙倍工資差額22973元。
【法官點評】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用人單位繼續留用勞動者的,仍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基本案情】2006年10月20日,錦程公司與公司工會代表簽訂爲期三年的集體合同。2008年9月16日,劉鳳到錦程公司從事包裝工作,錦程公司未向劉鳳出示該集體合同,也未與劉鳳簽訂個人勞動合同。2010年3月10日,劉鳳向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解除勞動關係,裁決錦成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11個月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13871元。經過仲裁和訴訟,法院終審判決支持了劉鳳的該項請求。
【法官點評】工會與用人單位已經簽訂的集體合同,在招聘新員工時應當向勞動者出示。個人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依據,集體合同是全體職工與用人單位協商的最低保障標準。用工單位不能以集體合同取代個人合同的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