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逆孫持榔頭殺死外婆等3人 逃死理由曝光!法官:家屬未求處極刑

臺南分院刑庭庭長吳勇輝指出,臺南高分院合議庭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臺南南化區男子郭濬毅,行竊被叔公嬸婆發現,加上外婆表示要報警,竟一氣之下持榔頭將3人殺害,一審強盜殺人、殺人罪、殺直系血親尊親屬判郭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臺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爲被告本質善良非窮兇惡極之人,犯後認罪坦承悔悟,家屬未求處極刑等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臺南高分院刑庭庭長吳勇輝指出,臺南高分院合議庭判決,關於郭濬毅攜帶凶器竊盜部分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郭濬毅被訴攜帶凶器竊盜部分公訴不受理;其他上訴(指殺害李清祥李蘇靜李胡木哖部分)駁回。郭濬毅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原判決指郭濬毅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李清祥),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殺人罪(李蘇靜),處有期徒刑15年。又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罪(李胡木哖),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攜帶凶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被告郭濬毅原基於竊盜犯意,在搜尋外叔公李清祥財物時,被李清祥發現,遭到斥責及毆打,被告轉化提升爲強盜犯意,持榔頭敲擊李清祥頭部,致李清祥倒地死亡,進而取得財物5千多元得手。其強盜殺人行爲完成,欲離去之際,爲外嬸婆李蘇靜發現,再起意殺人滅口,以所持榔頭敲擊李蘇靜頭部致李蘇靜死亡。而後再爲其外祖母李胡木哖發現欲報警,被告再起意殺人滅口,以所持榔頭敲擊李胡木哖頭、胸部致李胡木哖死亡。復爲掩飾犯行,製造現場系遭人入侵劫財之假象,將李胡木哖住處一樓客廳電視櫃及一樓房間衣物取出弄亂,並將4千多元現金竊取離去。

合議庭認爲被告不判處死刑之理由:被告強盜殺害李清祥、殺害李蘇靜、李胡木哖的部分,不僅使3位被害人喪失生命,對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危害,也對3位被害人造成無可彌補的傷害,且手段殘酷,犯罪情節重大,確有應考量是否處以極刑之必要。然而,被告沒有前科,有正當工作,正常的家庭生活,沒有施用毒品、酗酒等物質濫用成癮的情形素行良好,本件是臨時起意竊盜後,遭到斥責,一時失慮在衝動下所爲,並非有計劃性的預謀殺人。

被告與妻離婚後,前妻蘇女仍會赴看守所探視被告,並陳述被告在犯下本案前是個對小孩很好,不會對孩子打罵,也會陪同孩子游玩的父親,她不希望被告失去希望,還是希望被告能面對未來。由以上的證據資料顯示,被告雖然犯下本案滔天大罪,但本質上仍有善良的一面,並非窮兇惡極之人,犯後也認罪坦承犯行,表示悔悟,心理衡鑑認爲被告在認知功能上可以閱讀與學習,具有高職學歷無腦傷以及人格違常等情形,其接受矯治處遇並進而改變的機會,被告復有母親、前妻及幼子的家庭支持關係存在,被告的母親郭李綵鳳、舅舅李國豐均未要求要對被告處以極刑,死者李清祥之女李惠津,甚至在原審審理時陳述:「我也捨不得他判死刑,也捨不得我爸爸、媽媽」,雖然陷入矛盾掙扎,仍然對被告心存善意」。

合議庭認爲,被害人已逝,所造成的傷痛無可彌補,而被告與被害人家屬間的親情關係依然存在,對被告處以極刑,非但無助於弭平傷痛,反而造成更大的傷痛。且現今刑罰制度,非只在滿足以往「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之應報觀念,更重視防治犯罪的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功能,立法者既未將強盜而故意殺人罪或殺人罪之法定刑定爲唯一死刑,而將無期徒刑亦同列爲選科之刑罰,目的即在賦予審判者能就個案情狀,審慎酌定,俾使尚有教化遷善可能之犯罪行爲人,保留一線生機。

據委託高雄市凱旋醫院鑑定,認:「案主(即被告,下同)犯罪後的心理狀態如案主自己所說『不願多說,順其自然』,雖也表示『被判死刑也順其自然,死了就解脫了。』然從其夢到外婆的對話內容(外婆問我如果再有一次機會,你會這樣嗎?我說不會,那有可能。有一次夢到過去外婆家,外婆家那邊很多人,我坐在庭院,從叔公、嬸婆從家裡走到前面,看到對我笑笑,然後問我如果再有人罵你三字經或五字經你會怎麼樣,我說經過這件事,已經能控制,之前有人罵他三字經,我沒搭話就走了)案主無暴力攻擊的前科,前妻形容案主是個好好先生,老實且溫柔,從未聽過案主罵三、五字經或情緒失控摔東西等情形,而且心理衡鑑顯示:案主的攻擊傾向略低,尚在一般範圍,表現攻擊的方式通常是間接或消極的,例如抱怨、拖延或不合作,害怕與人發生正面衝突。因此,案主在處於監禁之環境下,評估其主動再犯之風險不高。對之『舉重以明輕』之法理,若再經過妥適之矯正治療,再度犯罪之風險將更低。」等語,足見被告非毫無教化之可能。

合議庭指出,是以綜合上情,認爲被告具有中等智能程度,具備閱讀與學習能力,也有足以支持的親情與家庭關係,若被告誠心悔悟,願意改變自己,經過矯治,仍有相當高的再社會化可能性,尚無處以極刑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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