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婉鈺求緩刑 法官不給理由曝光
2017年11月29日,新北市議員李婉鈺被警方依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移送臺北地檢署復訊,檢察官庭訊後諭令以5萬元交保候傳,交保後議員不肯面對媒體,在法警及助理幫助下跑出地院。(中時資料照 陳君瑋攝)
前新北市議員李婉鈺,被控前年深夜到前立委張碩文住處猛按門鈴、與鄰居起衝突,還搶警員密錄器,涉犯妨害公務與強制未遂罪審理中,李和她的律師都請求給緩刑,但法官認爲李婉鈺,案發時身爲民意代表,當爲衆人的表率,卻未剋制自我言行,公然挑戰警察執法公權力,對國家法治及社會整體秩序,造成相當程度的震撼及破壞,沒有宣告緩刑的必要。
法官在判決理由指出,審酌李婉鈺案發時,身爲新北市議會議員,受地方自治團體全體住民的付託,定期執行地方立法機關職務,然不思爲民之表率,也未能明辨事理的脈絡,及理性處理與民衆、其他執法機關間的爭執,罔顧國家法令秩序,徒憑自己主觀臆測,率爾行事,以強暴方式造成張碩文妻子林玲玉開門或告以張碩文行蹤的意思決定自由受限,無疑使林玲玉行無義務之事,終因林玲玉不願開門而未得逞,李加害他人自由權益的事實,已無法抹滅。
又在林泰安、王重羲執行警察職務之際,損及林泰安的蒐證行動自由,又接續掌摑王的臉部,無異挑戰國家執法公權力,且以「穿着制服的流氓」言語,當場辱罵王,除影響員警公權力執行不輕,也造成林、王2人的身體、自由及名譽受有損害,且公然挑戰國家法治,所爲均不可取
判決理由說,李婉鈺雖沒有犯罪前科,並在犯後坦承被訴妨害公務執行事實的態度,且獲部分員警宥恕等有利宣告緩刑的因素,但依員警職務報告及其他證據,縱認獲取員警林泰安宥恕,然就「施強暴於員警之身體傷害及行動自由」或「出言侮辱貶低員警之人格尊嚴」等部分,李未考量彼等都是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的警察,案發時依法執行勤務,代表國家行使維持秩序公權力,不可受到任意侵犯,否則法秩序頻受挑戰,社會難有安寧之日。
李既爲民代,當受全體住民付託,併爲衆人之表率,卻未剋制自我言行,在外徒憑己意,乘夜深人靜之際,以拍門、按鈴等對物強暴方式,干擾大樓多數住戶之居住安寧及企圖影響林玲玉之意思決定,並與鄰居發生肢體衝突,進而引起早已在旁關注的員警即時處置,李卻率認員警執法不當,先後施以強暴或侮辱的言行,公然挑戰警察執法公權力,對於國家法治及社會整體秩序,造成相當程度之震撼及破壞,難期一時平復,沒有宣告緩刑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