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妻派對」瘋狂開團流出她露點照!夫後悔想收手 卻回不去了

李男臉書成立「樂夫妻」,號召深黯此道的狼友同樂。(圖/翻攝自臉書)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臺北一名李姓男子2003年娶鄭姓陸配爲妻,婚後卻多次要求妻子參加「換妻派對」、拍攝性愛影片,還在臉書成立「樂夫妻」粉絲團,號召喜歡交換伴侶男女同樂。2015年,李男逮到妻子與蔡姓小王摩鐵幽會,氣得怒告通姦不料高院刑事庭認爲李男熱衷換妻遊戲,早就縱容妻子與他人通姦,因此喪失本件告訴權。事後,妻子反告李男散佈她性愛照,求償50萬失敗,連同通姦案民事部分也敗訴,必須與小王賠償丈夫

鄭女出庭時表示,她24歲時遠嫁來臺,本以爲未來能夠過上好日子,不料丈夫卻有特殊性癖好,不僅逼她參加換妻派對,跟聯誼對象共赴泰國清邁、曼谷、芭達亞、馬來西亞沙巴旅行,還拍攝性愛影片和照片,PO網供其他狼友欣賞。

鄭女強調,當時她是忍無可忍,也受不了丈夫誇張的控制慾,因而逃離家庭、結識蔡男,在2015年10月與對方上摩鐵,但2人只是朋友,當天在房間也沒性交,只是幫蔡男打手槍。更何況丈夫婚後不斷帶她參加換妻派對,顯見已經拋棄相關權利,也能接受這種婚姻關係

李男則強調,他在臉書設立「樂夫妻」是爲了取悅、滿足妻子,增進情趣,僅有在特定場合允許妻子與其他男子性交。但他2015年抓姦事證明確,還在現場發現沾有精液衛生紙,即便過去喪失告訴權,也不代表這次沒有告訴的權利。

一名曾參與「樂夫妻」的賴姓女子作證指出,「這個羣組是以老婆的喜好爲主,疼老婆的老公纔會加入這羣組,因爲男人在外面找樂趣並不困難,但老婆要出去玩不容易,所以只有老公帶着老婆才能加入這種社團。」

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爲李男雖同意妻子跟換妻對象性交,但不代表同意妻子與蔡男上牀,更何況罪證確鑿,因此2016年9月依通姦罪判處鄭女、蔡男各3個月徒刑;而夫妻雙方也在2016年2月協議離婚。

▲士林地方法院。(圖/記者周宸亙攝)

案經上訴,高院發現李男曾傳訊給其他狼友:「……不知小莉(編按:指妻子)是否有告訴你們她在去年底懷孕了,本不想提,但很抱歉,事主可能就是你或阿威,因爲不潔的性交易……她說很痛恨我帶她接觸這圈子,想到就骯髒……」認定李男多次帶妻子參加交換伴侶,顯已「概括縱容」配偶與他人通姦,告訴權即已喪失,不因妻子與他人通姦,或事有反悔而有影響。依告訴不可分原則,李男對於妻子出軌一事亦不得告訴,因此去年1月判決公訴不受理。

事後,妻子對李男提起民事訴訟,表示丈夫將性愛圖影PO網,侵害她隱私權肖像權名譽權,還害她罹患長期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羣及慢性失眠,事發至今2年仍需持續治療,身心受創甚鉅,求償50萬元。

不過,臺北地院民事庭審理後,發現「樂夫妻」粉專由夫婦倆一同管理,而且丈夫曾傳訊給妻子:「關於聯誼的事,我承認爲了滿足自己的好奇心和慾望,要你陪我進入這個圈子...可是後來看到妳那麼受歡迎,我的心情又變得很複雜與不好受...我真的很後悔帶妳參加聯誼,也很笨沒注意到妳的感受」證明李男雖要求妻子參加聯誼,但無從證明是使用強制手段逼拍攝性愛影片或私密照片,難認構成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爲,因此上月13日駁回告訴。

如今通姦一案民事部分判決近日出爐,高院民事庭改判鄭女與小王須賠償李男,全案確定。至於李男是否涉及散佈猥褻物,臺北地院認爲相關圖影有設定權限,只對「樂夫妻」的成員開放,不構成「散佈」要件,因此妨害風化罪不成立,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