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大媽必關理由曝!法官刷一整排官司:都是她「嚴重漠視法令」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臺南「檢舉達人」蘇大媽,2018年間違反《醫療法》判刑5月,檢察官原准予易科罰金15.1萬元,但蘇大媽仍持續檢舉濫訴,被檢方撤銷易科罰金,面臨入監服刑蘇女不服,向臺南地院聲請異議法官認爲蘇女漠視法令程度嚴重,檢方撤銷易科罰金並無違誤,判蘇女敗訴。

▲法官認爲蘇大媽漠視法令程度嚴重,對社會秩序危害重大,檢方撤銷易科罰金並無違誤。(圖/記者林悅攝)

臺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蘇女先前因違反醫療法被判有期徒刑5個月確定,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2020年12月23日臺南地檢署執行檢察官傳喚她到庭訊問後,准予分期繳納易科罰金。但之後,檢察官另於2021年1月15日,撤銷准予易科罰金及分期繳納,命蘇女應於收到裁定後10日內到案執行,蘇女不服,向臺南地院聲請異議。

臺南地院指出,執行檢察官撤銷易科罰金,是因爲發現蘇女之後仍不改濫訴、藉端滋擾公務機關行徑,多次在她其他提告的案件中,以曾遭改列證人,要求該案檢方給予證人旅費並大聲咆哮、無理控告法警涉犯強制罪、於夜間櫃檯等候區、地檢署西側門等地點,對法警不斷咆哮騷擾、拍打櫃檯等情節

臺南地院表示,執行檢察官認爲所爲顯示「毫無悔意」,且先前所犯多起妨害公務、侮辱公署刑事案件、及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多次正是在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施予強暴脅迫或侮辱之行爲,而構成妨害公務。執行檢察官因而改認定,原本覈准分期繳納易科罰金的目的,顯然不能收矯正及維持法律秩序等效果,決定撤銷,並命蘇女應於文到10日內到案執行。

法官認爲,此事屬執行檢察官的合法裁量權,且蘇女在違反前述醫療法犯行之前,犯案累累。曾於2013年間犯傷害案件被判刑3個月確定,於2015年易科罰金執行完畢;2017年間又犯公然侮辱罪,被判處拘役25日確定,於2019年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於2019年間,犯妨害公務罪5次、侮辱公署罪1次,被判刑8月,現正由臺南高分院審理中;2020年間另犯妨害公務罪,現由苗栗地院審理中;亦因妨害公務罪,經臺南檢方於2021年1月4日偵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外,蘇女另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繁多,2016年間1件、2017年間2件、2018年間3件、2019年間3件、2020年間9件,其中經法院裁處罰鍰者,蘇女2019年、2020年之案件迄今至少6件均未繳納。

法官認爲,蘇女「屢未遵守最低限度國民道德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規定」,且所違反規定之行爲,幾乎都是在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有施強暴或侮辱之行爲,而構成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之咆哮、藉端滋擾等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情節,足以認定「蘇女並未因先前論罪科刑獲得警惕,顯見其漠視法令程度嚴重,對社會法秩序之危害重大」。法官認爲,執行檢察官撤銷易科罰金等,並無違失,判蘇女敗訴。

最受歡迎玫瑰香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