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令「洗門風」是否違憲 大法官提蘇啓誠案比喻

法官協會代表周俞宏法官認爲刊登判決書或澄清聲明等就可以回覆名譽,不須像洗門風一樣要求被告自我羞辱。林偉信攝

男子朱育德遭法院判令道歉,他不服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今在憲法法庭召開說明會。林偉信攝

男子朱育德遭法院判令道歉,他不服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今在憲法法庭召開說明會,法務部及律師公會主張沒有違憲,法官協會代表周俞宏法官認爲刊登判決書或澄清聲明等就可以回覆名譽,不須像洗門風一樣要求被告自我羞辱。

大法官詹森林以駐日外交官蘇啓誠自殺一事爲例提問,他說有些人視名譽爲第二生命,是否一定要公開道歉才能其還清白?基本權利應如何權衡?侵害名譽須公開道歉,但爲何殺人放火的人法院不須強制他道歉?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說殺人侵害的是生命權有另外的精神慰撫金賠償,至於判令公開道歉則是民法的名譽權;全國律師及臺北律師公會都認爲,法官會依個案酌審是否有公開道歉的必要,不必然會侵害加害人的名譽及不表意自由。

法協代表周俞宏表示,司法實務上遇到加害人否認犯罪且拒絕道歉,纔會有判令公開道歉的問題,法官恐有侵害其不表意的自由,至於是否侵害不表意自由就像學生課堂上被抽問,證人作證、公務員宣誓,憲法法庭上大法官的提問等。

周俞宏法官說,回覆名譽的方法很多種,例如刊載澄清事實的聲明、登載被害人勝訴判決,或將判決書登報,很難想像有這些都無法回覆名譽一定要命令加害人公開道歉的情況,釋字656解釋有須要補充解釋,限制道歉是最後手段及須符合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