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王光祿案釋憲結果 大法官宣告「部分違憲」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因使用獵槍狩獵遭判刑3年6月定讞,引發原民狩獵文化與現有法制衝突問題司法院大法官7日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並未違憲,但2部子法部分規定違憲,分別被大法官宣告即日起失效、2年內修正

▲王光祿。(圖/記者吳銘峰攝)

大法官解釋認爲,《野生動物保育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2項母法中有關原住民使用槍枝狩獵的規定都未違反《憲法》,僅強調《野生動物保育法》中所謂的「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應包括原住民依傳統飲食習慣生活文化,供自己或家人食用非營利情形,才符合《憲法》保障原住民傳統文化的意旨

但分別依據2項母法所制定的「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2項子法,則分別有部分內容,有違《憲法》比例原則規範不足的問題。

803號解釋指出,「原住民獵捕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中,非定期的狩獵活動應在5天前申請的期限、程序規定,欠缺合理彈性;另外事前申報獵捕動物種類、數量,恐使原住民違反傳統文化,2項規定都有違憲法比例原則,從本解釋公佈之日起不再適用。「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中對自制獵槍規範有所不足,違憲,應2年內依解釋意旨儘速檢討修正。

本案發生於2013年7月,當時54歲的王光祿因年邁母親想吃肉,便在臺東山區狩獵,獵到一頭臺灣長鬃山羊與一頭山羌後,被警方以持有非自制獵槍及獵殺保育類動物逮捕,檢方也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野生動物保育法》起訴。最高法院最後將他判刑3年6月,併科罰金7萬元定讞。

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爲本案有法律上疑義,提出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受理後,也公開召開言詞辯論庭審理,並在2017年9月底作出裁定,認爲本案有違憲之虞,因此首度以最高法院名義,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而王光祿本人也在2018年7月間,到司法院遞出釋憲聲請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最後在今年3月9日召開言詞辯論庭。

言詞辯論時的相對機關警政署受到強烈質疑,列席的警政署專委馮強生指出,「管制狩獵工具,並不等於限制狩獵文化權。」,警政署認爲低效能的槍枝才能確保較低的治安危害。從而,警政署列舉現行《槍砲條例》只允許從前方裝填彈藥的前鏜槍,至於後鏜槍、空氣槍都不在允許之列。但有鑑於自制獵槍對持槍者危險性,警政署也強調,目前正在與國防部合作,未來將提供安全自制獵槍的零件給原民獵人用,讓自制與制式一樣安全。

而當時除了警政署外,大部分出席人員均認爲相關規定頗有疑義,包含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農委會林務局局長林華慶鑑定人屏科大野保所教授裴家騏中正大學臺灣文學與創意應用研究所助理教授浦忠勇等人,均質疑現行規定。而王光祿也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指出,「盼還我們平靜生活,讓原民傳統文化能落實於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