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訴法》三讀通過 宣告違憲時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

(示意圖/資料照片)

立法院藍白聯手,20日三讀通過民衆黨版本的《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三讀條文明訂,未來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3分之2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

三讀條文規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前項規則,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今年12月20日修正之條文自公佈日期施行。

三讀條文規定,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3分之2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做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大法官最低人數爲9人,參與人數未達前項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爲不受理之裁定。

三讀條文也明訂,參與人數與同意人數規定,於憲法法庭依第43條,爲暫時處分裁定,依第75條彈劾成立,依第80條宣告政黨解散時適用之,大法官迴避人數超過7人以上時,未迴避之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4分之3同意使得作成判決或裁定。未迴避之大法官人數低於7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民進黨立委李坤城表示,憲訴法三讀通過沒有什麼感言,這是一部亂七八糟拼湊起來的憲訴法,不管是藍白都不敢來做提案說明,表決之前議事人員才發給我們這麼多再修正案,有什麼意義?

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指出,恭喜國民黨賀喜民衆黨,在你們聯手下,從今以後你們可以無法無天,爲非作歹,憲法訴訟法分兩包,委員會只審過一次,要提第4條第3項的修正,你知不知道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第二包直接逕付二讀,完全提高憲法法庭的議決門檻,形同於史上最難的憲法解釋門檻,未來讓大法官解釋也可能走入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