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徵收不照計劃使用又不通知買回 大法官宣告違憲

司法院秘書長太郎,說明釋憲理由。(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高雄市2位市民1989年間,被高雄縣政府徵收土地,當時政府說要興建小學結果20多年後竟被興建成球場。市民不滿,打算收回土地,但縣政府以《土地法規定,認爲市民要求買回已經逾越時效,因此不準。市民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天宣告相關規定沒有通知人民買回,已經違憲

這次遭宣告違憲的規定,是《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規定,「私有土地經徵收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之次日起五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一、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劃開始使用者。」

大法官依照歷年來的解釋,認爲「徵收人民土地,屬對人民財產權最嚴重之侵害手段,基於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國家自應踐行最嚴謹之程序。」此爲「特別犧牲」、「正當法律程序」之法理。但「徵收後,如未依照覈准計劃之目的期限行使用,徵收即喪失其正當性,人民因公共利益而忍受特別犧牲之原因亦已不存在」,因此大法官認爲人民即可請求依照徵收價額,買回土地。

但依據土地法規定,高雄縣政府認爲市民請求買回的時效,早已遠遠逾期,因此報請內政部後,否準市民的請求。而大法官認爲,這條法規,漏「未規定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致人民無從及時獲知充分資訊,俾判斷是否行使其收回權,不符前揭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因此大法官4日做出釋字763號解釋,宣告相關規定違憲,並要求立法機關自本解釋公佈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