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徵收土地卻要我分擔水管費用!大法官宣告違憲

司法院今日公佈大法官會議釋字765號解釋,宣告徵收相關規定違憲。(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臺中縣政府於2000年間徵收大里草湖地區部分土地,依照內政部公佈的《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徵收土地區段中的自來水管線工程,可要求自來水公司分擔1/2,自來水公司不肯,一路敗訴後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765號解釋,宣告相關規定違憲,至遲於2年內,不再適用。

不過遭宣告違憲的規定,在2006年時由內政部修正,改爲徵收土地的需用土地人,全數負擔。適用舊法而目前仍有爭議案件,已經不多。

本案源於臺中縣政府於2000年間徵收大里草湖地區部分土地,委託得盈開發有限公司辦理徵收業務。而就區段徵收區域內之自來水管線工程部分,臺中縣政府先支付全部費用予得盈公司後,於2004年5月3日,發函催告自來水公司給付一半的工程費用752萬餘元,自來水公司拒絕。

臺中縣政府因此依照內政部2000年訂定發佈的《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提出民事訴訟,一審判臺中市府敗訴,二審逆轉改判臺中市府勝訴,最後經三審駁回自來水公司上訴,全案確定,自來水公司必須支付752萬餘元。自來水公司不滿,聲請釋憲。

司法院15日公佈大法官會議釋字765號解釋,認爲相關分擔費用的規定,並無法律明確授權,而侵害了需用土地人之財政自主權及具私法人地位公營自來水事業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已經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因此宣告2年內,不再適用。

另外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書中也提到,除了除自來水管線外,有關區段徵收範圍內必要之其他管線(如電力電信等)工程所需工程費用等負擔,也涉及需用土地人爲地方自治團體時之財政自主權與各管線事業機關(構)之財產利益,有關機關宜全盤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