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亂憲 大法官要管

所謂「一事不二議」,是指業已議決的議案,不可在同一會期中再提出審議。質言之,在審查預算案時,如各該黨團就預算案有任何修正動議,須依立法院議事規則進行討論與表決。一旦議決完成,除非有「複議」的條件成就,否則不得再議,此即「一事不二議」的立法本旨。

從字面上解釋,「一事」,是指法案的名稱、內容、目的極相似。不過,在本次審理前瞻預算的過程中,在野黨與民進黨所認知的刪減數額有極大差距,如何論定爲同「一事」?前瞻預算在委員會未作成決議直接送交院會三讀,且在有行政院版本下,與原案旨趣距離最遠,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必須將議案朗讀及提付討論。

再者,這次爭議主要來自於蘇嘉全院長對於議事規則的解釋錯誤。蘇院長排除《立法院議事規則》去適用內政部的會議規範第53條,這是明顯的違法解釋,因爲《立法院議事規則》是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6條所訂定的法規命令,法律位階上明顯高於內政部的議事規範。且關於立法院議事事項,只有憲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委員行爲法具有優先於該規則之效力。

蘇院長違法適用位階較低的內政部的議事規範來變更表決順序,再主張「一事不二議」,來排除少數黨提案的討論、表決機會,阻絕在野黨所代表之民意基礎,已嚴重影響民主政治的發展。

依憲法規定,立法院爲合議制之機關,須透過合議的方式議決法律案、預算案等憲法所規範之事項,此即爲立法院之法定決議。

前瞻預算審議過程已同時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議事規則》等規定而具有重大瑕疵,並足以影響其合憲性。蘇嘉全院長在本次前瞻計劃預算審議過程未遵守立法院議事規則及程序,並曲解「一事不二議」的精神,實質侵奪在野黨立法委員依憲法第63條所賦予之提案及議決預算案之權力,已達重大明顯瑕疵程度,並已逾越國會自律範疇,司法院大法官應本於維持憲政秩序的職責,受理一事不二議釋憲案,理亂解紛。

(作者爲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