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公開辯論凸顯的問題

吳景欽

最高法院日前宣佈,經第二審宣告死刑的案件,最高法院將一律爲言詞辯論,以彰顯司法人權的尊重。這是最高法院繼廢除保密分案之後,再一次的大變革,雖值得肯定,卻掩飾不了現行審判科刑辯論的漠視

目前的刑事審判結構,第一審與第二審皆採取事實審,須爲公開的言詞辯論乃屬當然,至於第三審因法律審,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原則上不開庭,只有法官認爲必要時,纔會開啓言詞辯論。而證諸現實,或因案件量多,或因法官普遍認爲法律問題無辯論之必要,最高法院召開言詞辯論的機率,實微乎其微。若再加以過往所採取的保密分案,第三審的法律審,不僅等同是種書面審,更易與秘密審判劃上等號。

而最高法院在今年四月廢除秘密分案的同時,也宣佈之後,只要有「法律續造」或「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的案件,都將開啓言詞辯論,以來免於秘密審判的批評。惟是否爲言詞辯論,其標準乃屬飄渺,要否開啓恐仍繫於最高法院的恣意。也因此,此次以死刑案件爲公開言詞辯論的基準,不僅極爲明確,也象徵對生命權保障的尊重。

由於第三審僅爲法律審,而不能對事實部分審查,所以,針對死刑案件開啓言詞辯論,也象徵犯罪事實已經明確,只是關於是否判處死刑這點,有所爭執。而雖依據《刑法》第57條,規定法官在量刑時,必須審酌行爲人動機、行爲手段、所造成的損害、犯後態度等爲綜合考量,但這些事項,要非用語空泛,即屬不明確,爲了避免法官專斷,自須開放由當事人兩造爲爭執,並參酌被害人或其家屬意見。而由於最高法院乃屬最終審,如此的開啓辯論,也象徵是場生或死的決戰。

尤其在社會對於死刑存廢的意見仍屬分歧下,將死刑案件列爲必須開啓言詞辯論的對象,自可藉由對此類案件審判的公開化,以來引起各界關注,並逐漸凝聚共識。只是比較令人質疑的是,如此具有高度爭議,且涉及被告生命權之事,爲何要到第三審纔來辯論,而非在第一、二審即爲解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1項,不管是在第一審,還是第二審,法院於證據調查結束後,就須針對事實與法律問題,依檢察官、被告與的順序爲辯論。而根據同條第3項,於上述辯論完畢後,審判長亦應給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有表示意見之機會。這也代表,爲事實審的法院,不僅對事實與法條適用須爲辯論,更須給予當事人對量刑有表達意見的機會,以保障被告的訴訟權利

惟如此的要求,一向被認爲僅是訓示規定,又因我國《刑事訴訟法》未將犯罪事實的認定與科刑爲明顯區分,所以在第一、二審,即常忽略量刑的辯論,則關於科刑的種類與刑期多寡,即完全存乎法官內在的恣意心證。也因此,該開啓量刑辯論者,恐非僅爲最高法院,更應於事實審的法院爲實踐。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