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900萬保險代理人前途 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出臺

人民網北京12月29日電 (張文婷)隨着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的規範出臺,個人保險代理人長期存在的流失率大、素質參差不齊、保險專業服務能力不足等窘境有望打破。

近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引導保險公司規範有序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推動保險市場發展壯大形成一支更加專業化職業化和穩定化的銷售人員隊伍

個人保險代理人發展窘境有望破冰

據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個人保險代理人1992年引入我國保險市場後,人員隊伍發展迅速,逐漸成爲保險營銷最重要的渠道。截至目前,全國保險公司共有個人保險代理人900萬人左右。

多年來,個人保險代理人渠道貢獻的保費佔據我國保費規模的半壁江山。銀保監會數據顯示,2020年前三季度,全國個人保險代理人渠道實現保費收入1.8萬億元,佔保費總收入的48.1%。個人保險代理人在普及保險知識、推動保險業快速增長、促進社會就業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貢獻

即便如此,保險代理人制度存在的問題依舊不可忽視。上述負責人指出,個人保險代理人隊伍長期存在大進大出、素質參差不齊、保險專業服務能力不足、社會形象較差等問題。爲此,銀保監會高度重視上述問題,積極採取措施引導行業妥善解決,全面研究建立比較完善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管理制度,明確政策要求和導向,進一步規範相關業務,防範風險,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

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側重破除營銷層級關係

什麼樣的保險代理人可以稱之爲“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通知》指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與保險公司直接簽訂委託代理合同,自主獨立開展保險銷售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業內人士分析,類似與“加盟模式,如此設置目的在於破除組織層級,打破原有營銷團隊金字塔結構。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我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歸屬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範疇,其“獨立”更側重於破除保險營銷的層級關係,這是與成熟市場獨立代理人接軌的前提和基礎。考慮到我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還處於初啓階段,管理方式手段還在摸索,管理責任落實還有待抓實,暫不強調其在業務上與保險公司的“獨立”,將隨着實踐深入和時間推移漸次研究。

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不得發展保險營銷團隊

成爲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的門檻有哪些?《通知》明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通過保險基本理論和保險產品知識專門培訓及測試。從事保險工作5年以上者可放寬至高中學歷。同時,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應具有承擔經營風險的意識及未受到相關處罰等基本條件。

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如何展業?《通知》提到,經保險公司授權,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可以從事保險產品銷售、協助保險勘查和理賠等活動;保險公司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可以根據其授權,代爲辦理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有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資質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經其授權可以銷售經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但需事前符合銷售該非保險金融產品所要求具備的資質。

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可以按照保險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標識字號,可以在社區商圈鄉鎮等地開設門店工作室)。

此外,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所聘請輔助人員可以協助出單、售後服務等輔助性工作,不得允許或要求其從事保險推介銷售活動,不得對其設定保費收入考覈指標。輔助人員原則上不得超過3人。

佣金方面,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銷售的保險費計提佣金,不得發展保險營銷團隊。

保險公司需嚴控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准入關

值得注意的是,保險公司對於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的管理責任有所強化。《通知》指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公司的授權代爲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爲,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開展保險代理活動有違法違規行爲的,其所屬保險公司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保險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管控責任方面,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嚴格的選拔機制,嚴把人員准入關;加強業務授權、業務行爲、執業登記管理,嚴把日常管理關;加強風險排查,對有銷售誤導、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爲人員,及時解除代理合同,嚴把退出管理關。

據瞭解,華泰財險、陽光財險和人保財險已先後開展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試點工作。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充分尊重各財產險人身險公司的自主選擇,不強制保險公司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隊伍,對有意願且承擔管理及法律責任的保險公司予以鼓勵和支持。

華泰保險集團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王梓木表示,經過近百年發展,這種模式在國外已經是一種較爲成熟、主流的保險銷售商業模式。在我國雖然爲新生事物,但看好其未來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