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賤賣臺糖土地 吳乃仁判刑3年10月、洪奇昌2年4月

地方中心/臺中報導

臺糖董事長吳乃仁(上圖)92年間涉嫌在前立委洪奇昌關切下,將臺糖土地低於市價2億多元賣給春龍公司,臺中地方法院29日依背信罪判處吳乃仁有期徒刑3年10月、洪奇昌2年4月。全案可上訴。

總統大選期間,吳乃仁擔任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英文競選總幹事不料距離開票日才相隔一個半月時間,即因案被判刑。吳乃仁目前人在國外,他表示這件事是公開招標案,在他離職半年後發生,執行的人不是他,與他無關,他會在回國後與律師研究,並提起上訴。

除了吳乃仁,洪奇昌,春龍公司潘姓總經理判刑3年4月、臺糖前資產處劉姓處長3年2月、臺糖前月眉呂姓副廠長2年8月。前臺中縣建設副處長賴英錫則因春龍開發休閒農場案涉索賄,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處8年徒刑。

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吳乃仁在民國92年間擔任臺糖董事長,因時任立委的洪奇昌(右圖)關切協商要求,將春龍公司向臺糖租用的霧峰工業區等土地「轉租爲售」給春龍,吳乃仁指示當時的臺糖劉姓處長等人賦予春龍公司「意定優先購買權」。

判決書指出,吳乃仁不顧國營事業機構出售土地需陳報經濟部,即趕在公告地價調整前,以農地價格覈定土地底價新臺幣6億多元,較查報建議地價短少2億多元,有損臺糖公司財產利益,經臺糖政風循線查知。

另外,春龍公司在91年向臺糖公司承租前臺中縣內的沙鹿鎮土地,申請開發休閒農場,其中部分土地位於農業保護區內,向前臺中縣府建設局申請同意設置許可,前臺中縣建設局副局長賴英錫被控前後2次共索賄140萬元。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爲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爲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爲違背其任務之行爲,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佔罪。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