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縣站調查官涉違法查個資 判1年3月緩刑4年
嘉義地檢署。本報資料照片
調查局嘉義縣蔡姓調查官被控詐欺及利用公務系統私自查詢他人個資案件宣判,法官審酌蔡男爲圖小利及濫用國家賦與權限,但基於已悔悟,應執刑1年3個月,緩刑4年。可上訴。
嘉義地檢署起訴書指出,蔡姓男子擔任調查官逾20年,於民國100年12月間,向友人購入1輛權利車,自104年6月至109年10月間,權利車行駛於道路而違規交通罰鍰新臺幣9萬多元,因權利車的車籍資料仍記載是蘇姓車主所有,蔡男因此獲得免繳罰鍰利益。
另外,蔡男駕駛權利車行駛於國道1號、3號高速公路,因無e-Tag感應紀錄,以車牌識車主而對蘇姓車主收取ETC通行費,自104年6月至109年10月間,蔡男因此免繳ETC通行費2萬多元。且未繳交公有停車格費用5800多元。
檢方指出,蔡男因懷疑所購買權利車的來源,分別於107年1月及3月間,在辦公室內使用公務電腦,利用個人專用帳號、密碼登入調查局的資料庫,蒐集車籍資料以及蒐集蘇姓車主的前科等資料。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法辦,嘉義地檢署依法起訴。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審酌蔡男爲圖小利,規避交通違規裁罰、免除國道通行費用及免繳路邊停車費,竟以使用權利車方式而獲取不法利益,所爲實不足取。
判決書表示,蔡男身爲嘉義縣調查站專員,竟濫用國家賦與權限,利用職務上機會,恣意查詢他人個人資料,傷害國家公務員形象,侵犯人民資訊隱私權,讓人民喪失對國家信賴。
判決書指出,惟念及蔡男犯後均坦承犯行,尚見悔悟,並將所規避交通違規裁罰、免除國道通行費用及免繳路邊停車費均繳納等態度。
判決書表示,蔡男犯詐欺得利罪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又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須向公庫支付36萬元,以及向指定的政府機關或團體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